離婚兩年了還可以起訴要撫養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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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兩年了還可以起訴要撫養費嗎

一、離婚兩年了還可以起訴要撫養費嗎?

可以,以孩子名義起訴撫養費有效期是一直到孩子十八週歲,超過十八歲,孩子沒有被撫養權。

撫養義務民法典》規定:“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二、孩子撫養費支付到什麼時候?

法律已有明文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1條寫得很清楚:撫育費的給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週歲為止。十六週歲以上不滿十八週歲,以其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並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給付撫育費。

換句話説,父母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孩子的一方支付撫養費的期限一般至子女18週歲時止。子女年滿18週歲仍不能獨立生活,確實需要父母給付必要生活費、教育費的,應另行起訴,法院會視具體情況作出判決。

那什麼是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一般是指子女雖然已經成年,但仍在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學歷教育的、喪失或者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等客觀上不能維持正常生活的。

在司法實踐中,經常會遇到大學生起訴父母要求給付撫養費的案件。根據我們的辦案經驗,對於這種在校就讀的成年子女,父母確無給付撫養費能力,而子女能通過申請助學貸款等方式能夠維持正常生活和學習的,父母可以不再承擔起生活費、教育費。

三、變更子女撫養費的條件是什麼?

1、要求增加撫養費三項條件

基於父母對子女的法定撫養義務,以及撫養費的數額以有利於子女的健康成長為原則,在原定的離婚協議或離婚判決確定的數額已明顯不夠時,子女當然有權要求父母增加撫養費。為此,《民法典》規定,子女在必要時可以向父母中的任何一方請求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子女要求增加撫養費的情形常為以下兩種:

(1)隨着物價的上漲,經濟生活水平的提高,原定的撫養數額已難以滿足幾年後的實際需要,無法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

(2)子女因上學、患病等原因,所需要的費用已超過原定的數額;

(3)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的。

2、要求減免撫養費的三個條件

相對應子女可因特殊原因要求支付超過原定數額的撫養費,有給付撫養費義務的父母,在具備以下情形時,亦可以要求減少或免除支付撫養費:

(1)由於長期患病或喪失勞動能力,失去經濟來源,確實無力按原協議或判決確定的數額給付,而撫養子女的一方又能夠負擔,有撫養能力的;

(2)因犯罪被收監改造,無力給付的;

(3)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再婚後,繼父或繼母願意負擔子女所需撫養費的一部或全部的。

需要注意的是,無論要求增加還是減少撫養費,在增加或減少撫養費的特殊情形消失時,對於增加撫養費的,可以要求恢復按原定數額支付;對於減少或免除撫養費的,應當恢復給付。

可見,起訴撫養費的訴訟時效跟一般的民事糾紛是不一樣的。因為孩子的撫養問題是長期的,而且,也不是絕對的起訴孩子的撫養權只能在孩子18週歲之前,18週歲以後的孩子如果身患重病,自己又沒有獨立生活的能力,這種特殊情況仍然可以起訴,要求對方支付撫養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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