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一年還可以起訴變更孩子撫養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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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一年還可以起訴變更孩子撫養權嗎?

一、離婚一年還可以起訴變更孩子撫養權嗎?

離婚一年後,不負責撫養的一方想就更孩子撫養權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變更孩子的撫養權。

《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

15、離婚後,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撫育費的,應另行起訴。

16、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支持。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十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17、父母雙方協議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應予准許。

如何變更孩子的撫養權

子女年滿18週歲的,無需任何人的監護與撫養,所以孩子年滿18週歲後,不再存在撫養權變更的問題。在滿足變更子女撫養權的條件之後,接下來當事人可以通過以下幾條途徑來變更從而獲得孩子的撫養權。

(一)變更子女撫養權一般先由雙方協商確定。離婚時雙方都可協商解決很多問題,變更孩子撫養權也不例外,協商是很多問題解決的首選方式。

(二)如協議不成,可通過打官司訴訟的方式請求人民法院判決變更孩子撫養權。

(三)撫養權變更需提出證據證明自己帶孩子更有利於孩子的成長。因為離婚時法院確定子女撫養總的原則: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是處理離婚後子女撫養歸屬問題的出發點,只有在此前提下,再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妥善解決。

怎樣變更子女撫養費

在司法實踐中,往往提出增加撫育費的情形較多,這種要求變更的主體是子女。變更子女撫育費,不涉及原離婚協議或判決,所以,應另行起訴。

給付撫育費的一方出現下面兩種特殊情況時,可以提出減少或免除撫育費:

①撫養子女的一方再婚,其再婚一方配偶願意負擔繼子女的撫育費的一部或全部時,他方承擔的撫育費可以減少或免除。但如果繼父或繼母不願再負擔或無力再負擔該項費用時,有給付義務一方的生父或生母一方按原定數額繼續給付;

②有給付義務的一方因出現某種新情況確有實際困難無法給付。但這種減免也是有條件的,待其情況好轉,有給付能力時,應及時恢復給付。

要求變更的主體是撫養子女的一方,即男女當事人在民政部門登記離婚,當時以一方撫養孩子,另一方不負擔撫育費或負擔部分撫育費達成協議的,經若干時間後,撫養孩子的一方又向法院提起要求對方負擔撫育費的訴訟,人民法院應予受理,並根據原告申訴的理由,經調查瞭解雙方經濟情況有無變化,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是否確有增加的必要,從而作出變更或維持原協議的判決。

綜上所述,儘管夫妻已經實際離婚長達一年且孩子的撫養問題已經在離婚時協議決定了,但是在對方認為撫養者存在對孩子不利的情形或者沒有盡到基本的責任後,是可以根據其客觀的證據來起訴起訴法院作出改變現有撫養權的判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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