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監護人範圍具體是怎麼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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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監護人範圍具體是怎麼規定的

監護人的監護方式,在整個過程當中自身的某些做法,其實都會在某種程度上給未成年人的一生帶來非常重要的影響,這就是我們平常所説的有些孩子的説話做事的方式,一看就是家庭教育比較好的,所以監護人的職責是非常重大的。不過大家平時可能也不太會去專門的關注未成年人監護人範圍具體是怎麼規定的?

一、未成年人監護人範圍具體是怎麼規定的?

對未成年人設立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監護人的設立又可以分為以下幾種情況:

1、未成年人的父母是他們的監護人。

2、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有監護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或者與未成年人關係密切的、願意承擔監護責任,又經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其他親屬和朋友作為監護人。

3、若無上述法定監護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法律依據:《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條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二、監護人的職責包括哪些?

1、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權益。監護人應當保護被監護人的身體健康和人身安全,防止被監護人受到不法侵害。

2、保護和管理被監護人的財產。監護人必須妥善管理和保護被監護人的財產,除非為了被監護人的利益,否則監護人不得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如果監護人擅自處理被監護人的財產,對被監護人造成損害的,監護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3、代理被監護人蔘加民事活動。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不能實施的民事行為,均應由監護人代理進行或由監護人同意後進行。

4、教育和照顧被監護人。監護人必須在日常生活中給與被監護人必要的關心和照料,並有義務對被監護人進行德育、智育、體育等方面的培養和教育,約束被監護人的行為,防止其實施不法行為。如果監護人不履行職責,導致被監護人實施了損害國家、集體的財產權利或其他人的人身或財產權利的行為,監護人必須對被監護人所造成的損害負擔賠償責任。監護人能夠證明自己確實盡了監護職責的,可以減輕他的責任。

5、代理被監護人進行訴訟。在被監護人的利益受到侵害或者與他人發生爭議時,法律要求監護人代理被監護人進行訴訟,以維護其合法權益。

監護人可以將監護職責部分或全部地委託給他人。因被監護人的行為需要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由監護人承擔,但另有約定的除外;被委託人確有過錯的,負連帶責任。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責任;給被監護人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法律依據:《民法典》

第三十四條  監護人的職責是代理被監護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等。

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職責產生的權利,受法律保護。

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因發生突發事件等緊急情況,監護人暫時無法履行監護職責,被監護人的生活處於無人照料狀態的,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應當為被監護人安排必要的臨時生活照料措施。

第三十五條  監護人應當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履行監護職責。監護人除為維護被監護人利益外,不得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

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在作出與被監護人利益有關的決定時,應當根據被監護人的年齡和智力狀況,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

成年人的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應當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保障並協助被監護人實施與其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對被監護人有能力獨立處理的事務,監護人不得干涉。

由此可見,未成年人監護人範圍除了父母以外,還包括孩子的爺爺奶奶,姥姥姥爺以及其他的近親屬關係,當然在父母去,或者沒有資格成為未成年人的監護人的情況下,如果其同胞的兄弟姊妹已經具備獨立生活的能力,對該未成年人也具備監護的義務,要想成為一個合格的監護人也不是一件那麼容易的事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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