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呢

來源:法律科普站 1.86W

按照意思自治的原則,當事人可以對合同的內容進行協商約定,比如約定月工資數額、崗位、勞動合同期限等。但並不能對勞動合同的解除進行約定,勞動合同的解除必須符合法定的解除條件,否則則可能構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所以説,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不可以在勞動合同中提前約定合同解除條件。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是否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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