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婚有孩子了怎麼判撫養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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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有孩子了怎麼判撫養權

一、未婚有孩子了怎麼判撫養權

1、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會判給女方

兩週歲以下的子女,屬於哺乳期內,為保證嬰兒的發育成長,一般應隨母方生活。除非母方有下列情形:第一是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如癌症),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第二是母方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指對子女有遺棄、虐待行為),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第三是因其他原因(如母方被判刑、被勞教、有嚴重殘疾、母方經濟能力及生活環境對撫養子女明顯不利的,母親品行不端如有賭博、吸毒、亂搞兩性關係等惡習的),子女確無法隨母生活的。第四是父母雙方協議2週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的,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

2、兩週歲以上的子女,會優先考慮條件較好的一方撫養孩子

兩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主要考慮:經濟狀況、個人素質、生活環境、對子女的責任感、以及與子女的感情親密程度等,但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第一: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婦女權益保障法》第46條有明確規定。第二: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主要指夫妻長期兩地分居的情況。第三: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其他子女指另一方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及有撫養關係的繼子女等。第四: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第五:一方離婚後再婚困難的,可以作為優先因素加以考慮。第六:子女單獨隨(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外)祖父母要求並有能力協助照顧(外)孫子女。第七:不是法定的優先撫養子女的情況。

3、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隨母生活發生爭議的,應考慮子女本人的意見

離婚後對子女的撫養,應當從有利於子女的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妥善解決。所以對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父母雙方這個時候應該考慮子女的意見,子女會按照自己更加親近的感情進行選擇,這樣會得到更好的照顧。

二、未婚子女撫養費給付標準

1、非婚生子女撫養費的給付,一般由雙方協商為好,協商時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等因素綜合考慮。我國婚姻法對子女撫養費的數額未作任何確定性的規定,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中對這一問題作出了明確規定:父母有固定收入的,撫養費可按其月總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給付。

2、無固定收入的,撫養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以上比例確定。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比例。撫養費的給付辦法,可依父母的職業情況而定,原則上應定期給付。

3、子女撫養費的給付期限,一般至子女18週歲為止。16週歲以上不滿18週歲的子女,以其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並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給付撫養費。子女雖滿18週歲但尚未獨立生活的,如父母有給付能力,仍應負擔必要的撫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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