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婚姻離婚沒有撫養權歸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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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婚姻離婚沒有撫養權歸誰?

在現實生活中,事實婚姻在我國其實大有人在,特別是偏遠地區,事實婚姻的存在更為廣泛。這些夫妻在結婚是就未辦結婚證,然後有了孩子以後想離婚的情況下,因未辦結婚證對孩子也沒有撫養權,未辦結婚證而離婚沒有撫養權歸誰?下面對我國對於這一情況的規定做出介紹。

形成事實婚姻的特徵:事實婚姻的當事人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男女雙方是否互以配偶相待是事實婚姻與其他非婚兩性關係在內容上的重要區別;事實婚姻的男女雙方具有公開的夫妻身份。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又為周圍的羣眾所公認。也就是説,不僅內在具有夫妻生活的全部內容,在外部形式上還應有為社會所承認的夫妻身份;事實婚姻的當事人未履行結婚登記手續,不具有法定的結婚登記要件。在我國,不論當事人是否舉行過結婚儀式、凡未進行結婚登記的,均不是合法婚姻。

形成了事實婚姻,因雙方性格不合或其他原因的,雙方要求離婚的,該怎麼辦?未辦結婚證而離婚沒有撫養權歸誰?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規定,未到結婚年齡的公民以夫妻關係同居的或符合結婚條件的當事人未經登記以夫妻名義同居的,其婚姻關係無效,不受法律保護。同時,自1994年2月1日起,沒有配偶的男女,未辦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按非法同居關係處理。此間,我國不承認事實婚姻法律效力。

自2001年12月27日起,未辦理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者經補辦登記,其事實婚姻關係可溯及既往地合法化,得到承認與保護。

對於事實婚姻如何離婚,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在1994年2月1日之後,法律上是沒有事實婚姻這一説,所謂的事實婚姻離婚,也就是説通過法院解除同居關係。根據我國法律規定,通過法院解除同居關係,法院是不受理的,法院只受理因事實婚姻存續期間涉及的財產分割問題和子女撫養問題。

同居生的孩子撫養權歸誰這個問題的答案,與婚生子女的撫養權歸誰的答案是一樣的。因為前面已經説過,同居生的孩子與婚生子女享有平等的權利。

(一)同居生的孩子撫養權歸誰?夫妻可以協商解決

由於同居生的孩子撫養權歸誰的問題實際上屬於一個民事問題,所以夫妻當然可以就同居生的孩子撫養權歸誰達成協議。比如,《婚姻法》第三十六條規定,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這就是説,對於同居生的孩子撫養權歸誰這樣的問題,一般先由父母協商確定。如果雙方對同居生的孩子撫養權歸誰難以達成協議,則可以通過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決確定。

(二)同居生的孩子撫養權歸誰?可以向法院起訴解決

對於同居生的孩子撫養權歸誰,法院一般適用“有利於子女健康成長”原則來確定。

1.同居生的孩子撫養權歸誰?兩週歲以下的同居生的孩子怎麼判?

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親生活。但母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隨父親生活:一是母親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二是母親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親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並對子女健康成長沒有不利影響的;三是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如母親的經濟能力及生活環境對撫養子女明顯不利的,或母親的品行不端不利於子女成長的,或因違法犯罪被判服刑不可能撫養子女的等等。

2.同居生的孩子撫養權歸誰?兩週歲以上的同居生的孩子怎麼判?

夫妻離婚後,對兩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法院會根據“有利於孩子健康成長”原則作出判決,這主要是考察父母的經濟狀況、個人品德習性、受教育狀況等。總之,法院會把孩子的撫養權判給最有利於小孩健康成長的一方。

3.同居生的孩子撫養權歸誰?十週歲以上的同居生的孩子怎麼判?

父母雙方對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綜上所述,法律中並沒有事實婚姻的説法,法律承認的事實婚姻本質是我國的歷史遺留的問題,對於現在的狀況其實是民間的一種叫法,有關事實婚姻離婚沒有撫養權歸誰的問題,可以進行夫妻協商,協商不成則可以起訴至法院。如有問題可以諮詢律師,讓律師做進一步的詳細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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