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撫養權能改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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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撫養權能改嗎?

離婚協議撫養權能改嗎?

1、根據我國相關的法律規定,夫妻離婚後的任何時間內,孩子撫養權都是可以變更的。

2、因為在確定離婚子女的撫養權歸屬時,要遵循“有利於子女的身心健康,有利於子女的健康成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的原則,充分考慮父母雙方的經濟情況或家庭環境等等因素。

3、如果有撫養權的一方因各種原因不能很好地照顧子女,無法為子女提供一個良好的成長環境,那麼另一方自然可以要求變更孩子的撫養權。

要求變更撫養權的條件

1、法定條件

離婚後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應另行起訴。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院應予以支持:

(1)原撫養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原撫養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十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2、父母雙方協議變更撫養權

在出現需要變更子女撫養權的情形時,父母首先是可以私下協商,通過交流達成一直意見,直接變更子女撫養權。可以通過辦理變更撫養權協議公證來變更。辦理該公證時,雙方必須提交如下材料:

(1)申請人雙方的身份證、户口簿、離婚證、離婚協議;

(2)小孩的户口簿、出生證;

(3)草擬好的變更撫養權協議書。

有利於主張變更撫養權的證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6條規定了在若干情況下,人民法院可以根據一方的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所以,如果主張變更撫養權,可以向人民法院提交如下證據: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證據;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對子女不盡撫養義務的證據;

3、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虐待子女的證據;

4、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證據;

5、十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證據;

6、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相關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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