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書關於子女撫養關係如何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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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對家庭對子女的影響都是很大的,雖然離婚不是男女雙方故意為之,但是始終都是失敗的經歷。而對於子女來講他們也會從小缺少一部分愛,對其心理會造成很大的陰影面積。那麼離婚後子女應該跟哪一方生活呢?是否是由子女的選擇為準呢?我們今天就來了解一下離婚協議書關於子女撫養關係如何確定這個問題。

離婚協議書關於子女撫養關係如何確定?

一、離婚後子女撫養關係如何確定

1、父母雙方達成協議的處理

在離婚案件中,如果父母雙方就子女的撫養問題達成協議的,一般會尊重當事人意思表示,按其協議處理,但協議由父方或母方撫養子女對子女的正常生活有嚴重不利的除外。如果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也會尊重雙方協議的。

2、父母未達成協議的處理

(1)子女不滿兩週歲的處理。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但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①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②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③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2)子女在兩週歲以上不滿十週歲的處理。對兩週歲以上未滿十週歲的未成年的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①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②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③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④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3)子女在十週歲以上的處理。對未成年子女滿十週歲的,父母雙方對撫養權發生爭執時,一般考慮該子女的意見。滿十週歲的未成年子女,屬於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具有一定的辨別是非的能力,所以在離婚案件中,處理子女隨誰生活的問題上,應考慮到子女的個人的意願。但這並不是説十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可以隨意選擇隨誰生活,法院一般在父方母方同爭撫養權,且雙方都具有撫養子女的條件時,才考慮子女個人的意見。對於成年的子女隨哪方生活的問題,則會更多的考慮子女的意見。

(4)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的處理。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二、離婚後子女撫養關係如何變更

子女撫養關係確定後,如果父母的撫養條件發生了重大變化,或者子女要求變更撫養歸屬的,可由雙方協議變更撫養關係;協議不成的,一般根據子女利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處理。一般,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並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予以支持:

1、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的;

3、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沒有達成協議的上文也有進行相關的闡述。對於法律知識薄弱的我們,在任何情況下都應該認真學習相關的法律知識,增強自己的法律意識。在生活中要學會運用自己的法律知識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做知法守法懂法的法律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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