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離婚子女撫養權如何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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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議離婚子女撫養權如何確定

基於親子關係的特殊情感聯繫和家庭共同生活狀態,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雖是強制義務,但絕大多數情形是父母自覺自願地履行其義務為結果,法律和社會公力無須過多幹預或介入。然而,這並不排除現實生活中少數人自私自利,生而不養,公然背離作為父母應承擔的道義責任和法律義務。在此情形下,則必須動用社會公力,強制父母履行撫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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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確定協議離婚子女撫養權


1、 哺乳期內的子女的撫養。

離婚後,哺乳期內子女的撫養,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

2、 兩週歲以下子女的撫養。

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親生活。但母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隨父親生活:

(1) 母親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 母親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親要求子女隨其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沒有不利影響的;

(3) 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親生活的,如母親的經濟能力及生活環境對撫養子女明顯不利的,或母親品行不端(如有賭博、吸毒、亂搞兩性關係等惡習不利於子女健康成長的)或因違法犯罪被判服刑不可能撫養子女的等等。

3、 兩週歲以上子女的撫養。

對兩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的撫養,先由雙方協商,若協商不成,則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作出判決或裁定。法院主要是從以下幾個方面考慮雙方具體情況:雙方的經濟能力、個人素質(文化層次)家庭環境、生活環境、對子女的責任感、以及與子女的感情親密程度等。對兩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優先考慮:

(1) 已作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 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不利的;

(3) 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 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司法實踐中,一方離婚後再婚困難的,可以作為優先因素加以考慮。

4、 父母雙方對10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子女隨誰生活發生爭議的,應當徵求子女本人的意見。

5、 父母雙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直接撫養子女,若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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