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在離婚之後子女撫養費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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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在離婚之後子女撫養費怎麼辦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中的規定,一般夫妻在離婚的時候需要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問題作出處理,此時沒有獲得撫養權的一方要實際支付相應的撫養費。那夫妻在離婚之後子女撫養費怎麼辦呢?這不僅涉及到撫養費的數額確定問題,還有支付方式、期限等內容,接下來,本站小編就來為你做詳細解答吧。

一、夫妻在離婚之後子女撫養費怎麼辦

我國《婚姻法》第三十七條規定:“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父母雙方可以協議子女隨一方生活並由撫養方負擔子女全部撫育費。但經查實,撫養方的撫養能力明顯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費用,影響子女健康成長的,不予准許。

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對一方無經濟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財物折抵子女撫育費。

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子女要求增加撫育費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給付能力的,應予支持:

(1)原定撫育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的;

(3)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的。

二、離婚後子女的醫藥費怎麼辦?

以一個案例來説明離婚後子女的醫藥費問題吧:王女士與其丈夫張某判決離婚,離婚時孩子張小某2歲,孩子判決由王女士撫養,張某每月給付撫養費200元。張小某近日因患重病住院,花費了7000元的醫療費。王女士生活條件不好,無力承擔該7000元醫療費,故以張小某名義起訴要求張某承擔該7000元醫療費中的一半。張某以已經給付撫養費為由,不同意張小某的訴訟請求。法院審理後,支持了張小某的訴訟請求,對張某的辯解理由不予認可。

撫養費是對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所必須的費用,它包含日常的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內容。如果是未成年人的日常花銷,張小某是無權再要求張某負擔,因為200元的撫養費已經包含以上花銷;但該7000元的醫療費,因為數額比較大,張某每月僅支付200元是無法滿足的這項開支需求,對王女士也是不公平,所以張某也有義務承擔一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8條規定,“子女要求增加撫育費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給付能力的,應予支持。(1)原定撫育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的;(3)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的。”

孩子尚未成年,突然身患重病,父母就有承擔撫養費的法定義務,但是離婚的夫妻在撫養費的問題上常出現協商不果的事情,達不成協議的原因通常是夫妻二人互相憎惡、缺乏理智,要是有專業律師作出調解,撫養費的問題肯定會免去很多爭吵與厭煩,這既可以減去對夫妻雙方的折磨,也可以呵護好孩子柔弱的心靈。

此時一般是由未獲得撫養權的一方進行支付,而具體確定撫養費數額的時候,就需要考慮多方面的因素,通常為月收入的20%-30%,當然各個家庭的實際情況不一樣,所以最後確定的撫養費數額也是不太一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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