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孩子撫養權的劃分是怎麼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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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離婚孩子撫養權的劃分是怎麼規定的?

離婚孩子撫養權的劃分是怎麼規定的?

(一)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會判給女方。

兩週歲以下的子女,屬於哺乳期內,為保證嬰兒的發育成長,一般應隨母方生活。除非母方有下列情形:

1.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如癌症),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

2.母方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指對子女有遺棄、虐待行為),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

3.因其他原因(如母方被判刑、被勞教、有嚴重殘疾、母方經濟能力及生活環境對撫養子女明顯不利的,母親品行不端如有賭博、吸毒、亂搞兩性關係等惡習的),子女確無法隨母生活的;

4.父母雙方協議2週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的,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

(二)兩週歲以上的子女,會優先考慮條件較好的一方撫養孩子。

兩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主要考慮:經濟狀況、個人素質、生活環境、對子女的責任感、以及與子女的感情親密程度等,但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婦女權益保障法》第46條有明確規定;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主要指夫妻長期兩地分居的情況;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其他子女指另一方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及有撫養關係的繼子女等;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

5.一方離婚後再婚困難的,可以作為優先因素加以考慮;

6.子女單獨隨(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外)祖父母要求並有能力協助照顧(外)孫子女;

5-6不是法定的優先撫養子女的情況。

(三)八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隨母生活發生爭議的,應考慮子女本人的意見。

父母雙方可協議輪流撫養子女,這個會根據雙方自願達成的撫養協議,或者在法院的參與下達成撫養協議。

夫妻離婚後,非直接撫養方負擔子女撫養費標準

父母對子女的撫養和教育是父母的權利和義務。父母離婚後,對子女仍有相同的撫養責任,仍有負擔子女撫養費的平等義務,直至子女年滿18週歲為止。

二、孩子的撫養權如何變更?

(一)雙方協商

夫妻雙方可以就孩子的撫養權變更進行協商。

(二)訴訟解決

第一步:收集證據

(1) 證據包括:對方未盡撫養義務的證人證言;生活開支證明;工資收入證明;孩子的意見等等;

(2) 整理證據時,考慮影響法院判決的因素:①子女的實際需要; ② 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③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

第二步:原告起訴

1.法院管轄:被告的户籍所在地或者婚姻登記機關所在地法院

2.離婚起訴書:原告需要將孩子撫養權變更的訴求在起訴狀中寫明。

第三步:等待法院立案

在起訴後,法院會經過審查,7日內符合起訴條件的,法院將予以立案。不符合條件的,法院退回原告的起訴狀和其他相關材料、證據,並告之理由。

第四步:法院調解

法院在審理就離婚案件中,通常會先根據現有的證據進行調解。如果通過法院調解,雙方就孩子撫養權的變更能達成一致的,法院會製作調解書,調解書經雙方簽字生效。如果雙方經過調解沒有達成一致的,法院會進行開庭審理。

第五步:調解不成,開庭審理

需要開庭審理的孩子撫養費變更案件,法院會送達傳票給原被告,通知開庭的時間、地點。

第六步:法院判決

法院依照原告方的訴訟請求和雙方提交的證據情況對原告撫養權變更的訴訟請求,作出判決。

第七步:給孩子落户

法院調解或判決離婚,要到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户籍管理處,進行辦理户口的變更。

如果孩子的撫養權要發生變更的話,首先應該要與有撫養權的一方進行協商;如果協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民事訴訟,要求更換孩子的撫養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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