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拒絕支付撫養費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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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拒絕支付撫養費怎麼辦?

離婚糾紛大多都是因為財產和孩子的撫養權而起的,協商無法解決的話通過司法的途徑來解決這些問題就需要一定的時間,雖説一般判決後人們都會法院的選擇,但有些時候可能會出現離婚後拒絕支付撫養費的情況,這樣的話另一方的負擔就會非常重,那如果出現離婚後拒絕支付撫養費問題的話要怎麼處理呢?

離婚後拒絕支付撫養費

我國《婚姻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撫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

“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學歷教育,或者喪失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等非因主觀原因而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女方不履行撫育義務,針對此情況可向一審法院反映,由一審法院對不執行判決的當事人進行教育、警告,促其履行撫養子女的義務。如果仍然不聽勸告,不接受教育,拒不執行判決,根據《婚姻法》規定,一方當事人可以向一審法院提出申請,要求強制執行。法院進入強制程序時,一般需要當事人向法院提出申請。根據執行工作規定第十九條,對已發生法律效率的具有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撫育費內容的法律文書、民事制裁決定書,可由審判庭移送執行機構執行。

也就是説對具有贍養費、撫養費、撫育費內容的生效法律文書也可以不經申請,由法院依職權直接進入強制執行程。強制執行的辦法:

一是提取、扣留被申請人的儲蓄存款或工資等勞動收入。如請被執行人所在單位協助從工資中按月扣除;

二是查封、扣押、凍結、變賣被申請人的財產。是指財產被查封、扣押後,執行員責令被執行人在指定期間履行法律確定的義務。逾期不履行,按照規定法院可將被查封、扣押的財產交有關單位進行拍賣或者變買。強制負有義務的當事人履行義務。

父母離婚後,其對子女的撫養義務並不會發生改變。就算是不與自己生活在一起的那方,也需要通過支付撫養費的方式來履行自己的撫養義務。要是女方在離婚後不支付撫養費的話,那麼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查封、扣押對方的財產,然後履行應負的撫養義務。

孩子的撫養權總是會存在一定的爭議,對於法院的判決不服從的現象也是時有發生,不過如果真的發生離婚後拒絕支付撫養費情況的話,我們是可以選擇上訴的,法院會對其進行強制的處理。當然,如果我們對於判決不服的話是可以選擇進行上訴的,後續出現什麼問題的話可以選擇要求變更撫養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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