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怎樣判決孩子撫養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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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怎樣判決孩子撫養權?

法律怎樣判決孩子撫養權?

離婚孩子的撫養權怎麼判,需要考慮實際情況。一般以有利於孩子的身心健康發展為原則。

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會判給女方;兩週歲以上的子女,會優先考慮條件較好的一方撫養孩子;八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隨母生活發生爭議的,應考慮子女本人的意見。

二、我國法律中有關撫養權的規定

兩週歲以下的子女,屬於哺乳期內,為保證嬰兒的發育成長,一般應隨母方生活。除非母方有下列情形:

1.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如癌症),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

2.母方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指對子女有遺棄、虐待行為),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

3.因其他原因(如母方被判刑、被勞教、有嚴重殘疾、母方經濟能力及生活環境對撫養子女明顯不利的,母親品行不端如有賭博、吸毒、亂搞兩性關係等惡習的),子女確無法隨母生活的;

4.父母雙方協議2週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的,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

兩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主要考慮:經濟狀況、個人素質、生活環境、對子女的責任感、以及與子女的感情親密程度等,但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婦女權益保障法》第46條有明確規定;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主要指夫妻長期兩地分居的情況;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其他子女指另一方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及有撫養關係的繼子女等;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

5.一方離婚後再婚困難的,可以作為優先因素加以考慮;

6.子女單獨隨(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外)祖父母要求並有能力協助照顧(外)孫子女;

5-6不是法定的優先撫養子女的情況。

八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隨母生活發生爭議的,應考慮子女本人的意見。

父母雙方可協議輪流撫養子女,這個會根據雙方自願達成的撫養協議,或者在法院的參與下達成撫養協議。

夫妻離婚後,非直接撫養方負擔子女撫養費標準

父母對子女的撫養和教育是父母的權利和義務。父母離婚後,對子女仍有相同的撫養責任,仍有負擔子女撫養費的平等義務,直至子女年滿18週歲為止。

根據《民法典關於婚姻家庭司法解釋(一)》第42條的規定,撫養費具體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根據第49條規定子女撫養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確定:

1、有固定收入的,撫養費一般可按月總收入的20%~30%的比例給付。負擔2個以上子女撫養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50%。

2、無固定收入的,撫養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

3、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1)適當提高撫養費的情形有:原定撫養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的;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出原定數額的;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的。

(2)降低或免除撫養費的情形有:有給付義務的一方,由於長期患病或喪失勞動能力,失去經濟來源,確實無力按原協議或判決確定的數額給付,而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又能夠負擔且有撫養能力的;有給付義務的一方因犯罪被收監改造或勞動教養,沒有經濟能力,無力給付的。但恢復人身自由後,有了經濟能力,則應當按原協議或判決給付;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再婚,繼父或繼母願意承擔子女撫養費的一部或全部,原有給付義務方所承擔的撫養費數額可以適當減少或免除。如果繼父或繼母不願意負擔的,則生父或生母仍應按照原定數額給付撫養費。

綜上所述,法律判決孩子的撫養權要綜合考慮孩子的實際年齡、父母的實際情況來考慮,還要尊重孩子的個人意願,但是在撫養權判決上要以有利於孩子的身心健康發展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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