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如何判決孩子的撫養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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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如何判決孩子的撫養權

夫妻雙方感情破裂婚姻難以維繫的,在離婚時常常會因為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問題發生糾紛,最後只能通過去法院訴訟解決問題。司法實踐中,法院如何判決孩子的撫養權呢?若在離婚的時候沒有對孩子撫養問題作出處理的話,自然不能順利離婚,下面本站小編就來為大家解答這個問題。

一、法院如何判決孩子的撫養權

根據最高法院法發(1993)30號《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的有關規定,以及有利於孩子健康成長的原則,法院判決子女撫養權的確定標準包括:

(一)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但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性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二)對兩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以優先考慮:

1、以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5、在有利於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予以准許。

(三)父母雙方協議兩週歲以下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以准許。

二、如何變更孩子的撫養權

(一)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應另行起訴。

離婚後,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或者子女長到有識別能力時,主動提出與另一方一起生活時,應另行起訴。離婚後,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請求,不涉及原離婚案件,不是對原離婚案件子女撫養問題的判決、調解協議的糾正,而是出現了處理原離婚案件當時不存在的子女撫養方面的新情況,所以,應當作新的案件另行起訴。

(二)具有法定事由,應予支持變更撫養關係。

具體的法定事由: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10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孩子是上天對父母的恩賜,是每個父母一生的牽掛。即使夫妻情分已盡,在辦理離婚時也要儘量減少對孩子的傷害。如果雙方對撫養權問題產生爭議,最好向專業婚姻家庭律師諮詢如何解決才能既保障孩子的權益,又實現自己的訴求。律師經驗豐富,一定會幫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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