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簽訂後爭撫養權還可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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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離婚協議簽訂後爭撫養權還可以嗎?

離婚協議簽訂後爭撫養權還可以嗎?

離婚協議書籤訂並離婚後還想爭奪撫養權也是可以的,但是頻繁變更撫養權對子女成長不利,因此必須有法定事由的,請求變更撫養權才會得到支持。

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支持: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十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二、如何爭取孩子撫養權?

(一)證明自己更適合撫養子女

1、自己工資收入、教育程度優於對方的,可收集工資表、納税證明、學位證書等證據;

2、子女隨自己生活時間較長,或者由自己的父母照顧更多的,可以由居委會開具證明、鄰居提供證人證言等予以證明;

3、自己居住環境優良、就學條件便利的,可提供相關證明;

4、自己的父母願意幫助帶孩子的,可收集父母的身體情況、自願帶孩子的意願等相關證據;

5、自己工作表現、思想品質的單位證明;

6、子女在兩週歲以下的,女方可以提供子女的出生證明;

7、能夠證明自身條件有利於子女成長的其他證據。

(二)證明對方不適合撫養子女

對方有以下情況,不利於子女成長的,可以收集相關證據予以證明:

1、對方有婚外情的;

2、對方有不良嗜好,如賭博、酗酒等惡習的;

3、對方有惡性傳染疾病或有其他重大疾病,影響孩子成長的;

4、對方長期在外不回家,不盡撫養義務的;

5、能夠證明對方不適合撫養子女的其他證據。

(三)其他

1、子女十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做好孩子的思想工作,爭取孩子選擇與自己生活;

2、自己不能生育或者再次生育的概率較小,可提供相關醫療單據;

3、自己無子女,對方有其他子女的證據。

所以雙方一旦簽了離婚協議之後,任何一方他其實都是可以在爭取小孩的撫養權的,如果其中一方覺得另一方作為小孩的撫養人,不利於小孩的身心健康發展,而自己和小孩在一起生活,可以給小孩更好的成長條件,那麼他可以向法院發起起訴,要求法院對當事人的撫養權進行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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