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怎麼給付孩子撫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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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時怎麼給付孩子撫養費

通常在只有一個孩子的家庭中,要是恰好趕上父母離婚,並且孩子尚未成年的話,那麼之後就註定只有一方可以直接撫養孩子,對於另一方而言此時就需要給付孩子撫養費才行了。那在夫妻離婚時該怎麼給付孩子撫養費呢?若不太清楚的話,可以跟隨本站小編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離婚時怎麼給付孩子撫養費

1、一次性給付

對於這種給付的方式,雖然有人認為應謹慎使用,但目前因人們經濟收入有顯著的增加,工作調動甚為頻繁,也考慮到法院的執行效率;在法院判決離婚涉及子女撫養費的,往往大多都採用這種方式。而且這種方式被大部份當事人所接受。

2、定期給付和以物折抵

定期給付一般以月或季或年給付,以物折抵往往適用於下落不明的一方。

一次性給付或以物折抵一般是以十八週歲為底線,即具體數目是按月或年的撫養費的數額乘以將子女撫養至十八週歲為止,計算總數一次性給付完畢。子女撫養費發生法律效力之後,由於生活具有變動性,在父母的經濟狀況撫養能力及社會實際生活水平發生變化時,可以提起要求增加、減少或免除撫養費;子女要求增加撫養費的事由包括:

1、原定撫養費數額不足維持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

2、因子女患病、上學等,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

如果上述理由發生以後,不撫養孩子一方,如果不增加費用,由撫養一方承擔,顯然不太公平。當然,無論生活費、教育費都應從實際出發,對於涉及數目較大的,必須由雙方協商確定,否則將由決定的一方個人承擔。現在較為突出的是擇校費。如農村孩子送到貴族學校學習。一次性要交五萬、十萬元,都應由雙方協商費用如何承擔。

至於減少與免除子女撫育費,主要是針對供養人的給付能力降低和經濟收入減少;或子女雖未滿18週歲但已有勞動收入,能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維持自己的生活所需這些情形。由於目前在實踐中,按月支付較多,所以撫養費的變更一般都以增加的佔絕大多數。

二、離婚後能以孩子改姓為由拒付撫養費嗎

如果直接撫養孩子的一方為孩子改姓,另一方是否能以孩子改姓為由,拒付孩子的撫養費呢?這是不可以的。

因為根據我國《婚姻法》第十六條規定,子女可以隨父姓,也可以隨母姓。你們夫妻離婚後,你前妻可能為以後的家庭生活或孩子的身心健康考慮,讓孩子改隨她姓,這樣做是合情合法的。只不過是她沒有與你商量,擅自將孩子改姓的做法有些不妥,但你不能以此為由拒絕支付孩子的撫養費。因為撫養、教育孩子是法律賦予父母的權利和義務,父母不能以任何藉口不乗擔撫養孩子的義務。其實,姓名只不過是一個符號,無論孩子姓什麼,你還是他的父親,他仍是你的兒子,你們的父子關係是誰也不能改變的。

原則上是由離婚夫妻協商之後確定撫養費的數額,但實踐中很多夫妻會在這方面產生糾紛,那麼就只能起訴到法院,由法官依法並且根據家庭的實際情況對孩子撫養費問題作出處理。當然,日後也是可以申請變更撫養費數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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