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婚生子女放棄撫養權範文如何書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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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生子女放棄撫養權範文如何書寫?

一、非婚生子女放棄撫養權範文如何書寫

放棄子女撫養、監護及探望權協議書

男方: 民族: 出生年月: 年 月 日

身份證號碼:

住址:

女方: 民族: 出生年月: 年 月 日

身份證號碼

住址:

因女方已孕,男方決定放棄對其子女的撫養,撫養費,監護權及探望權,現經雙方自願協商達成一致意見,訂立協議如下:

一:本協議為男女雙方自願簽訂。

二:子女撫養,撫養費及探望權:

小孩出生後有女方撫養隨同女方生活,男方不需要給女方支付基本生活撫養費直至18歲成年。

任何時候男方及男方家庭不得以任何理由探望小孩。

三:違約責任的約定:

男方不按本協議約定履行的應付違約金即孩子出生至18歲的撫養費給女方。

四:協議生效時間的約定:

本協議一式兩份,男女雙方各執一份,雙方簽字後立即生效。

五:如本協議生效後在執行中發生爭議的,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六:其他未盡事宜,經雙方補充協議協商一致後,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應。

男方: 女方:

二、非婚生子女撫養權如何確定

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在離婚之訴中,對子女撫養問題,應當依照《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1084條,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民法典》第1085條,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及有關法律規定,從子女利益最佳原則出發予以妥善解決。

1、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

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 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性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 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 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2、對兩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以優先考慮:

(1) 以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 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 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 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5) 在有利於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予以准許。

3、父母雙方協議兩週歲以下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以准許。

對於非婚生子女撫養權的一般規定,有省市城市就在《城市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規程》上就沒有把非婚生子女的這項權利給予高度的重視和保護,使非婚生子女得不到象婚生子女一樣應該得到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金。事實上,只有在立法上消除了婚生子女與非婚生子女的差異,才能使非婚生子女的權利真正得到人們的認同和保護,同樣也只有這樣才可以使我們這個社會和一些人們從根本上將這種壓力和傳統的觀念改變過來,使非婚生子女不在被危害和歧視。

《城市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規程》第二款規定: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

而對婚生子女的規定就比較詳盡和細緻了,其《民法典》第分別對婚生子女在出生後其父母對他們的撫養教育義務還有子女的姓氏、保護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權利和義務,以及父母離婚後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如何支付撫養費用、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等問題上都做了具體的分類和詳盡的規定,並且在第1067條的第二款中規定: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又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我國《民法典》“撫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而在《民法典》的第1071條的第二款中只規定非婚生子女的父母,應當負擔的子女的費用只有生活費和教育費而沒有對醫療費等費用加以規定,雖然在我國的《民法典》規定對於無效婚姻期間出生的子女,父母子女間的權利義務,不受父母無效婚姻的影響,確認和解除無效婚姻後,有關子女的歸屬及撫養費的負擔等問題均要適用《民法典》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處理。

三、如何變更非婚生子女的撫養權

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生父或者生母認為非婚生子女與自己生活更有利於孩子的成長的,可以按照《民法典》對變更更子女撫養權的規定,辦理變更手續。

親生父母雙方協議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只要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和保障子女合法權益,則應予准予,意思是説親生父母之間可以私下協商,然後請求法院予以變更。

如果雙方不能達成協議,可依法起訴。有下列情況的,法院應予支持。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的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體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十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非婚生子女是不幸的,他們本就成長在一個不健全的家庭,過着不同於正常孩子的生活,我們更不應該剝奪他們追求幸福的權利。法律基於這一原則,在審判時,將會把非婚生子女和正常子女一同考慮,以孩子成長成才的身心健康發展為基礎,並不會因為某一方血緣關係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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