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媽媽怎麼要孩子撫養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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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離婚媽媽怎麼要孩子撫養權?

離婚媽媽怎麼要孩子撫養權

離婚時孩子的撫養權問題可以通過協商或訴訟爭取。在撫養權存在爭執,無法協商一致的情形下,判由女方撫養子女的有利條件有:

(1)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

(2)已作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3)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4)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5)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6)雙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但子女單獨隨外祖父母生活多年,且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外孫子女的;

(7)十週歲以上的子女主動要求與母親生活的。

二、離婚後子女撫養費標準是多少?

根據司法解釋,夫妻雙方協議離婚後,孩子的撫養費可按以下標準支付:

1、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2、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

3、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在離婚案件中,人民法院在確定子女撫養費的數額時,一般是根據以下三大標準來確定:

1、子女的實際需要。

2、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

3、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

無論是孩子的撫養權還是夫妻之間存在着的其他矛盾,在處理的過程當中法院肯定要照顧到雙方的合法利益,所以,如果父親不同意由母親來撫養孩子,那麼父親也是有平等的權利跟母親去爭取孩子的撫養權的,到底會判給誰,就要考慮諸多因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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