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男方撫養費給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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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男方撫養費給多久?

在夫妻雙方辦理完離婚手續之後,就代表雙方的婚姻關係就此終結,但作為父母與子女的血親關係是無法割斷的,我國法律也規定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和教育是法定的權力、更是責任和義務,因此,在男女雙方條件相差不大時,一般由女方直接撫養孩子,男方則定期支付孩子的撫養費用,那麼,離婚男方撫養費給多久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的相關規定:

1、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

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

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2、撫育費應定期給付,有條件的可一次性給付。

3、對一方無經濟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財物折抵子女撫育費。

4、父母雙方可以協議子女隨一方生活並由撫養方負擔子女全部撫育費。但經查實,撫養方的撫養能力明顯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費用,影響子女健康成長的,不予准許。

5、撫育費的給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週歲為止。

十六週歲以上不滿十八週歲,以其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並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給付撫育費。

6、尚未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給付能力的,仍應負擔必要的撫育費:

(1)喪失勞動能力或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維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讀的;

(3)確無獨立生活能力和條件的。

一般而言,給付期限是子女年滿十八週歲為止。

綜上所述,關於離婚男方撫養費給多久的問題,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一般情況下,撫養費需支付到子女年滿十八歲為止,但仍有提前和延後的特殊情況,對於子女年滿十六歲但已經有了勞動收入且能夠獨立生活時,男方可以提前停止支付撫養費,在子女已經年滿十八歲但由於勞動能力缺失、無法獨立生活、或仍然在學校處於學習教育階段,則男方仍應繼續支付撫養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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