爺爺奶奶對孫子撫養權有爭取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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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爺爺奶奶對孫子撫養權有爭取權嗎?

爺爺奶奶對孫子撫養權有爭取權嗎?

沒有。

父母對孩子有法定義務的撫養權,祖父母沒有,但是孩子的父母雙亡或因為其他原因喪失了撫養能力的,孩子的法定監護人應承擔相應撫養責任,因此如果祖父母是孩子的法定監護人的話對孩子要負起撫養責任,祖父母因年事已高和經濟原因無法撫養的,應由順序監護人承擔。

根據我國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一千零七十四條的規定: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有撫養的義務。

二、祖孫之間形成撫養或者贍養義務的條件有:

1、祖父母、外祖父母或者孫子女、外孫子女必須有相應的撫養能力;

2、孫子女、外孫子女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無力撫養、贍養;

3、祖父母、外祖父母喪失勞動能力而且沒有其他生活來源或者孫子女,外孫子女尚未成年。

三、撫養義務的確立。

在我國,根據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律規定及相關司法解釋,對未成年子女直接撫養權義務的確立主要有以下原則:

1、以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為原則;

2、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

3、哺乳期後的子女, 以雙方協商優先,不能達成協議時,以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進行判決為補充為原則;

4、對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以適當考慮未成年子女的意見為原則。

我國《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一千零八十四條規定:“離婚後,不滿兩週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週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週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願。”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中的相關規定,在司法實踐中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

但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或隨母方生活將會影響對子女健康成長的,以及父母雙方協議兩週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且父方具有相應撫養能力,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則由父方直接撫養。

綜上所述,如果孩子的父母健在,並且有能力對孩子進行撫養,那麼孩子的爺爺奶奶是沒有撫養權的,如果孩子的父母因為某些特定原因喪失了孩子的撫養能力或者是父母已經死亡,那麼孩子撫養權會一依照順序交由給法定監護人,如果爺爺奶奶是孩子的法定監護人,那麼這時候爺爺奶奶才有對孩子撫養權。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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