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有權管理喪偶後孩子撫養費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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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有權管理喪偶後孩子撫養費麼?

人們遭遇交通事故不幸去世後,事故責任方會賠償一筆費用,包括孩子的撫養費,通常情況下,這筆錢的數額還不小。於是生活中經常出現這樣的案例,死亡一方的親戚要求分配孩子的撫養費,因此和活着的一方產生糾紛。那麼夫妻一方有權管理和使用喪偶後孩子撫養費麼?下面我們一起看看小編是怎麼説的。

一、夫妻一方有權管理和使用喪偶後孩子撫養費麼?

對於撫養費的支付形式,一般是現金支付,也可以是實物抵付,當然實物抵付時,應以同子女共同生活一方有相應的經濟收人為宜。撫養費的支付週期,一般是逐月支付,或者是雙方商定的一個特定期間支付。有條件的,或者是有可能以後難以找到對方支付撫養費的,可以要求一次性支付。有給付撫養費義務的一方,無經濟收人或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財物折抵撫養費。不管喪不喪偶,孩子依然是父母的孩子,也不管再不再婚,孩子依然是父母的孩子。為人父母就要盡撫養義務。

二、撫養費的支付標準是怎樣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此作了改進,明確規定:“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週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這就使得對被扶養人生活費的賠償上變得操作性更強,對被扶養人的保護也更為全面。

三、被扶養人生活費的賠償期限是多久?

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之前,在這個問題上,各地人民法院在實務中的做法基本一致,即按照一定的年限確定,具體做法略有不同。賠償期限按照賠償權利主體即被扶養人身份的不同分別確定以下期限:

1、被扶養人是未成年人的,按期給付到其獨立生活時止,一次給付的,原則上計算到十八週歲。《國家賠償法》第27條第2款也採此種辦法。

2、被扶養人是已成年的喪失勞動能力的人的,原則上給付到其恢復勞動能力或死亡時止;《國家賠償法》第27條第2款也採此種辦法。如果是一次性給付的,則做法有所不同:或者是扶養二十年,但五十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最低不少於十年,七十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或者是原則上計算到七十週歲。被扶養人是有勞動能力但因客觀原因未能參加勞動的成年人,或者訴訟時已超過七十週歲的,一般不宜採取一次性給付的方法。

綜上所述,關於孩子撫養費的性質,目前存在多種説法,比較多的一種是孩子撫養費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應該由夫妻管理和使用。如果一方在事故中遇難,則另一方可以就拿到的這筆費用提出分割,用來照顧孩子。此時,就要按照遺產分配原則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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