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規定 - 監護人的職責包括以下哪些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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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總則規定,監護人的職責包括以下哪些方面

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正式施行,《民法總則》同時廢止。

根據《民法典》第三十四條規定,監護人的職責是代理被監護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等。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職責產生的權利,受法律保護。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因發生突發事件等緊急情況,監護人暫時無法履行監護職責,被監護人的生活處於無人照料狀態的,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應當為被監護人安排必要的臨時生活照料措施。

第三十五條規定,監護人應當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履行監護職責。監護人除為維護被監護人利益外,不得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

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在作出與被監護人利益有關的決定時,應當根據被監護人的年齡和智力狀況,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

成年人的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應當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保障並協助被監護人實施與其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對被監護人有能力獨立處理的事務,監護人不得干涉。

對於未成年這個羣體,監護人是比較重要的,所以法律對監護人的職責作出了相關規定,只有當監護人盡心盡力的做好自己的職責,才是對未成年真正的負責。但是,如果有發現監護人有違反規定的,法律也會有更嚴厲的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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