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人的職責包括哪些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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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護人的職責包括哪些方面?

中小學生是未成年人,父母要在平時加強教育,防止其出現人身傷害或者傷害他人的健康。父母是第一法定監護人,那麼,監護人的職責包括哪些方面?監護人要保障被監護人的身心健康、管理其財產、代理被監護人蔘加民事訴訟等,這些都是職責所在,下面我們詳細瞭解下相關知識。

一、監護人的職責包括哪些方面?

根據《民法通則》第18條第1 款、第2 款的規定: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除為被監護人的利益外,不得處理被監護人的財產。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的權利,受法律保護。具體的職責,在《民法通則意見》第10條做了更加具體的解釋:監護人的監護職責包括:保護被監護人的身體健康,照顧被監護人的生活,管理和保護被監護人的財產,代理被監護人進行民事活動,對被監護人進行管理教育,在被監護人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或者與人發生爭議時,代理其進行訴訟。

二、監護的種類有哪些?

1、法定監護

法定監護是由法律直接規定監護人範圍和順序的監護。法定監護人可以由一人或多人擔任。《民法通則》第16條第1款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父母對子女享有親權,是當然的第一順位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依次有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兄、姐、關係密切的親屬或朋友、父母單位和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委會或村委會、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成年精神病人的法定監護人的範圍順序是: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親屬、關係密切的親屬或朋友、精神病人所在單位或住所地的居委會、村委會、民政部門。

2、指定監護

指定監護是指有法定監護資格的人之間對監護人有爭議時,由監護權利機關指定的監護。從《民法通則》的規定看,指定監護實際上是法定監護的延伸,仍屬法定監護範疇。指定監護只是在法定監護人有爭議時才產生。所謂爭議,對於未成年人是其父母以外的監護人範圍內的人爭搶擔任監護人或互相推諉都不願意擔任監護人;對於成年精神病人則監護範圍內的人對擔任監護爭議,爭議項如同前述。《民法通則》規定的指定監護的權力機關,是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委會委員或村委會委員。指定監護可以是口頭方式,也可以用書面方式,只要指定監護的通知送達被指定人,指定即成力。被制定人不服指定的,可以在接到制定通知次日起30天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由人民法院裁決。指定監護未被制定人提起訴訟時,自收到通知後滿30天后生效;在提起訴訟時,自法院裁決之日起生效。

綜上所述,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法定監護人,也是第一順序監護人。監護人的職責很多,監護責任重大,要在日常生活中照顧未成年人生活、對其進行教育管理、合理管理和處置其財產、發生民事糾紛後,代理其參加民事訴訟等。如果父母去世,未成年人的祖父母或者其它親屬可以擔任監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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