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撫養費全額徵收有何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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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撫養費全額徵收有何相關規定?

我們國家對於超生或者違反我們國家生育政策的人員都會有處罰,然後處罰都是會進入到社會撫養費當中的這是我們大家都知道的。我們國家的社會撫養費就是為了保護我們現在的生態環境和對違反生育政策的人員進行處罰來規定的。那麼社會撫養費全額徵收的相關規定都有什麼呢?

一、徵收規定

1、對象

徵收對象應當是不符合我國生育政策超計劃生育子女的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

社會撫養費 第18條的規定,我國的生育政策是國家規定基本原則,具體條件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因此,這裏的超計劃生育子女的人,就是指違反了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生育法規規定條件超生子女的人。需要指出的是,在該法出台之前,一些省、市在工作實踐中除了對超計劃生育的公民徵收社會撫養費外,對於符合規定條件經批准生育二胎的公民也徵收一定的費用,叫做“社會補償費”,徵收數額少於違法生育的公民,一般為300元至800元不等。該法出台以後,徵收對象應當是不符合我國生育政策超計劃生育子女的公民,因此,對符合法定條件生育二胎的公民不應再徵收社會撫養費。

2、數額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考慮到各地經濟發展水平和被徵收公民的收

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辦法 入差異,沒有明確規定社會撫養費的具體徵收數額,而是規定“社會撫養費的徵收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制定”。2002年8月2日,國務院根據該法的授權出台了《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辦法》,對社會撫養費徵收問題作出了進一步具體的規定,但是對於社會撫養費徵收的標準也只是作出了一個原則規定,仍然沒有作出十分具體的規定。

《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辦法》第3條第2款規定,“社會撫養費的徵收標準,分別以當地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為計徵的參考基本標準,結合當事人的實際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情節,確定徵收數額。社會撫養費的具體徵收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3、性質

不是一種行政處罰,而是一項行政性收費。

對於社會撫養費全額徵收的相關規定我們國家對於不符合我們國家的生育政策的人是有着處罰標準的,而且各個地區的處罰標準還是不一樣的。對於違反我們國家生育政策的人所繳納的社會撫養費的標準基本上就是對於當地政府規定的標準來進行繳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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