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結婚生育徵收社會撫養費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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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結婚生育徵收社會撫養費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一、未結婚生育徵收社會撫養費的法律規定

《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四十八條,“未辦理結婚登記生育第二胎以上子女及有配偶又與他人生育的,按超生處理。”同時第五十三條又規定,未辦理結婚登記生育第一個子女,六十日內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照上一年當地城鎮居民鄉鎮農民上年人均純收入額為基數,徵收二倍的社會撫養費。也就是説,即使是未婚生育第一個子女,也要繳納社會撫養費。

二、北京市社會撫養費徵收標準

《北京市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辦法》第五條:根據不同情節,社會撫養費按照下列標準徵收。

(一)對違反規定生育第二個子女的夫妻或者非婚生育子女的公民(以下統稱當事人),按照市統計部門公佈的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年人均純收入的3至10倍徵收;

(二)對違反規定生育第三個子女及三個以上子女的當事人,按照本條第(一)項規定的徵收標準加倍徵收;

(三)對非婚生育第一個子女的當事人,按照市統計部門公佈的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年人均純收入的1倍徵收;

(四)對符合規定生育第二個子女的當事人,女方生育時不滿28週歲或者距生育第一個子女的間隔不滿4年的,按照市統計部門公佈的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年人均純收入的五分之一徵收。

對違反規定生育子女的當事人,其前一年實際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實際年人均純收入或者前三年實際人均可支配收入、實際人均純收入的平均值高於市統計部門公佈的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年人均純收入的,以其實際收入為基數,按照本條前三項規定的徵收標準徵收。

三、社會撫養費徵收程序

社會撫養費徵收程序主要依據《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辦法》規定執行,社會撫養費的徵收,由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作出書面徵收決定;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可以委託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作出書面徵收決定。但具體徵收、繳納方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當地實際情況規定。一般徵收程序如下:立案→調查取證→告知權利並聽取陳述和申辯→作出決定→送達決定書→執行決定書→徵收決定書的製作與歸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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