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對方拖欠撫養費用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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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對方拖欠撫養費用如何處理?

一、離婚後對方拖欠撫養費用如何處理?

法院的民事調解書或民事判決書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文書,雙方必須嚴格遵守。若一方拒不履行,另一方可以通過申請強制執行的方式,以公權力的救濟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法院的強制執行可以採取多種方式,以便切實保障當事人的權益和法律的嚴肅性。這種強制執行的程序當然適用於離婚案件的判決或調解,因此當一方不支付撫養費時,另一方可依據生效的法律文書申請強制執行。

二、相關費用

《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21條 婚姻法第二十一條所稱"撫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

尚在校接受高中及以下學歷教育的教育費應當負擔,但是因為上收費較貴的私立學校,貴族學校所多支付的擇校費用,或者是因考分不夠而產生的贊助費,不應當屬於撫養費。

子女就讀未經父母雙方全部同意的,不同意的父/母一方可不支付該筆費用,由同意方父/母支付。

撫養費以必要為限,子女購買電腦手機等、外出旅遊的費用、購買商業保險的費用等,該些費用的支出沒有法律依據,父母可以拒絕支付。

子女大病及絕症的醫療費,以社會醫療保險能報銷的為限,如子女因患有腎功能衰竭需要換腎的費用、子女患有白血病需要骨髓移植的費用等都不屬於撫養費之列,父母只有道義上承擔該費用的責任,而不存在法律上承擔該費用的義務

三、變更情況

撫養費的變更包括增加、減少和免除三種情況。撫養費增加是子女在必要時提出的,除了因物價調整,原定數額難以維持子女生活所需;或子女升學、實際所需撫養費用超過原定數額以外;還可能因為子女身患疾病,撫養一方無力支付全部醫療費用;或有給付義務的一方經濟收入顯著增加,在這種情況下,子女與其生活水平相差懸殊等。反之,有給付義務的父方或母方,在特殊情況下也可減免給付撫養費。 減少給付情況,主要指給付一方,由於長期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經濟相當困難,無力按原數額給付,而撫養子女一方又能負擔子女的大部分撫養費,那麼可請求減少給付。

當生育了子女後,夫妻雙方都要承擔起撫養子女的義務,那麼在雙方辦理離婚手續時也要將撫養權進行分割,如果法院在判決了撫養費用後一方沒有支付撫養費用,另一方也是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並要求法院來強制執行的,當出現了特殊的情況後也是可以申請變更撫養費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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