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異父母對孩子的撫養問題是如何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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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的撫養權是離婚父母都比較在意的事情,誰都不想自己的孩子落在對方的手上,而自己只能在規定的時間內探視,但是對於孩子的撫養權問題,如果離婚父母雙方不能很好的進行協商的話,那麼就需要通過法律的手段進行解決,那麼離異父母對孩子的撫養問題是如何規定的?

離異父母對孩子的撫養問題是如何規定的?

《婚姻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據此,父母與子女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父母離婚只能消除父母的夫妻關係,不能消除父母子女關係,父母離婚後子女無論隨父或隨母生活,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有關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父母子女間的權利義務的法律規定,仍適用於離婚後的父母子女關係。

《婚姻法》第三十六條第二款進一步規定:“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這説明父母離婚,對子女的撫養教育義務並不終止。

《婚姻法》第三十七條規定:“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根據上述規定,離婚後父母雙方對子女的撫養教育責任是相同的,子女無論由父或母哪方撫養,另一方都有負擔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義務。

對子女撫養權的歸屬,是以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做考慮,不再想當然爾歸給父親,法官在衡量未成年子女撫養權歸屬,主要是根據子女的年齡、性別、健康情況、子女意願與人格發展需要,以及父母的年齡、品行、經濟能力、職業、父母保護教養子女的意願及態度、對子女的教養計劃、與子女的互動與感情狀況等種種因素,作為判斷子女撫養權的依據。

法律還是非常的支持當事父母的意思自治的,但是如果當事父母不能夠達成一致,那麼法律會根據相關的規定對孩子的撫養權來進行分派,一般來説,如果離婚父母一方收入適當,且孩子願意跟隨的話,那麼孩子的撫養權被判給該方的可能性會大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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