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規定的撫養費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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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規定的撫養費標準是什麼?

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正式施行,《婚姻法》同時廢止。

一、撫養費標準是什麼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條規定:離婚後,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然而子女的撫養費該給多少更多表現出的是父母對子女的一種關愛之情,而不應該作為逃避撫養義務,減免子女撫養費的一種手段。我國對子女撫養費標準沒有明確地強制性規定,但是在法院具體的判決中,會遵循以下二個標準。這一標準是在考慮保障孩子基本的生活、學習等需要的基礎上設定的,在訴訟時法院會根據這一標準規定數額。另外,如果是夫妻雙方協議確定子女撫養費時也可以參考這個標準。這樣看來,我們也可以把這個標準看作是子女撫養費的最低標準。可以參考這個標準,也可以超過這個標準,但不要低於這個標準,因為這是保障孩子健康成長的必要經濟條件。

(一)一般情況下,法院判決子女撫養費的數額,考慮三個方面,即子女的實際需求、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

(二)法律上為了避免支付子女撫養費過低,無法有效保障子女身心健康的情況發生,結合父母雙方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最高人民法院對於離婚案件中處理子女撫養費的問題》規定了較為詳細的標準。

二、離婚後父母對子女撫養權利與義務

夫妻雙方離婚後,只有一方擁有子女的撫養權利,但是雙方都對子女有撫養義務。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第一、二款規定: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

據此,父母與子女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父母離婚只能消除父母的夫妻關係,不能消除父母子女關係,父母離婚後子女無論隨父或隨母生活,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有關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父母子女間的權利義務的法律規定,仍適用於離婚後的父母子女關係。離婚後父母雙方對子女的撫養教育責任是相同的,子女無論由父或母哪方撫養,另一方都有負擔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義務。

在離婚以後,父母雙方可以進行協商變更未成年子女的撫養關係,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一方也可以單獨通過訴訟的方式,要求變更未成年子女撫養關係,

(一)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二)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三)十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四)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我們國家關於離婚的事項作出了具體規定,當中涉及到一個非常重要的孩子撫養權問題撫養費標準也作出了規定,具體支付的撫養費用的金額,只要雙方當事人協商自由就可以了,如果實在不能夠確定的話,那麼需要根據法院判決的標準進行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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