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親對孩子的撫養權如何爭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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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母親對孩子的撫養權如何爭取?

母親對孩子的撫養權如何爭取?

母親對孩子的撫養權的爭取是積極的向法官展示自己帶孩子一起生活的話,是有利於孩子日後成長的,首先可以肯定的是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其次如果符合如下條件之一,女方也有撫養孩子的優先權:

1、女方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女方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女方無其他子女,而男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女方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男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5、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但子女單獨隨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女方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6、男女雙方的撫養條件,如工作穩定程度、收入情況差距不大的前提下,如果男方對於夫妻感情破裂有過錯,如家庭暴力、婚外情等。

7、男方有不良嗜好,如賭博、洶酒等惡習等。

8、男方有品質問題,可能會影響孩子的。

9、男方長期在外不回家,不盡撫養義務的。

10、男方收入較低,且工作不穩定,沒有固定住所的。

二、孩子撫養權歸屬原則

法院對小孩撫養權歸誰的判定可以從以下幾點分析:

1、當子女不足兩週歲時。如果離婚家庭有不足兩週歲以及兩週歲以下尚處於哺乳期的子女,考慮到子女較小,更加需要母親的照顧,所以法律規定離婚後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但是如果母方有特殊原因,實際上不能或不願撫養子女的可以隨父方生活。例如母方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等。

2、當離婚家庭的子女在兩週歲以上,且雙方同爭子女撫養權時,法院應同等考慮雙方的情況,看子女隨哪方生活更有利於其成長。例如孩子長期同祖父母生活,如果改變生活環境可能對孩子不利;再如某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者有吸毒、偷竊等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況等。

3、考慮父母雙方哪方更需要孩子。例如,其中一方已做絕育手術或已經喪失生育能力,那麼在這方撫養孩子無不利因素時,應優先考慮這一方;再如,一方沒有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則應優先考慮前者。

4、在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屬於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有一定的辨別是非的能力,所以在離婚案件中,應考慮到子女的個人的意願。但是這並不是説十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可以隨意選擇隨誰生活,法院一般在父方母方同爭撫養權,且雙方都具有撫養子女的條件時,才考慮子女個人的意見。

對於現在的孩子來説,他們跟隨自己的親生父母一起生活的話,無疑是可以為他們以後的生活提供一個保障,當然也有一些離婚的情況之下,不得已必須要選擇跟隨一方,那麼母親要想爭奪孩子撫養權就必須要提供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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