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內簽訂的子女撫養協議是有效的嗎?

來源:法律科普站 1.76W

婚姻當中,難免會出現吵吵鬧鬧的不和諧因素,這個時候很多人會衝動,冒出很多不一樣的想法和行為,就有一些夫妻,婚姻存續期間,就簽訂了財產分割,甚至是子女撫養協議,這一份協議真的有效嗎?

婚內簽訂的子女撫養協議是有效的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七條規定:

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婚內簽訂的子女撫養協議是無法用於離婚階段子女分割的,這仍然屬於家事的範疇,法律是不會主動介入你的家事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由上可知,法律對於婚內簽訂的子女撫養協議是不予認可的,要明白,如果你們的關係已經在訴訟階段,這一份子女撫養協議只能證明你們你們雙方存在生活中存在不和諧問題,對於認定感情破裂有一定作用,但是這僅僅是一份證明婚姻有破裂因子的證據,雙方中有一方不同意的話,法院是絕對不會按照這份協議的內容處理子女撫養分割問題的。

需要補充一點,婚內關於財產的劃分,只要不違法相關法律規定,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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