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監護人的範圍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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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監護人的範圍包括哪些?

為了保護未成年人和成年精神病人的利益和監督指導他們的行為,我國未成年保護法以及民法通則嚴格要求必須有相關人員擔任未成年人和成年精神病人的法定監護人。那麼你知道法定監護人的範圍具體包括哪些嗎?下面由小編來為大家簡單介紹一下。

一、法定監護人的範圍包括哪些

1、監護是對未成年人和成年精神病人設定專人保護其利益,監督其行為,並且管理其財產的法律制度。

2、法定監護是由法律直接規定監護人範圍和順序的監護。法定監護人可以由一人或多人擔任。民法通則第16條第1款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父母對子女享有親權,是當然的第一順位監護人。

3、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沒有監護能力的,依次由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兄姐、關係密切的親屬或朋友、父母單位和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委會或村委會、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成年精神病人的法定監護人的範圍和順序是: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親屬、關係密切的親屬或朋友、精神病人所在單位或住所地的居委會、村委會、民政部門。

4、法定監護人的順序有順序在前者優先於在後者擔任監護人的效力。但法定順序可以依監護人的協議而改變,前一順序監護人無監護能力或對被監護人明顯不利的,人民法院有權從後一順序中擇優確定監護人。

二、監護人是怎樣設定的

(一)未成年人的監護人

對未成年人設立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監護人的設立又可以分為以下幾種情況:

1、未成年人的父母是他們的監護人。

2、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有監護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或者與未成年人關係密切的、願意承擔監護責任,又經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其他親屬和朋友作為監護人。

3、若無上述法定監護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二)精神病人的監護人

對精神病人設立的監護人。從公民的民事行為能力的角度來看,精神病人可分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但法律規定的擔任監護人的順序是相同的。擔任監護人的順序是:

1、配偶;父母;成年子女;

2、其他近親屬;

3、關係密切的、願意承擔監護責任,並經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其他親屬和朋友。

4、若無上述法定監護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從上文可得,法定監護人主要是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父母,其次是其直系親屬,假如其父母或直系親屬均離世,則由政府相關部門擔任其法定監護人,如果你還有其他疑惑,可以諮詢專業的律師協助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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