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監護人起訴監護人可以選擇的代理人範圍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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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監護人起訴監護人可以選擇的代理人範圍有哪些?

被監護人起訴監護人可以選擇的代理人範圍有哪些

民事訴訟法》

第五十七條無訴訟行為能力人由他的監護人作為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法定代理人之間互相推諉代理責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為訴訟。

第五十八條 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作為訴訟代理人。

下列人員可以被委託為訴訟代理人:

(一)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

(二)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

(三)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

二、監護人有哪些監護職責?

監護人的職責包括人身監護和財產監護兩個方面。對未成年人的人身監護,以教養、保護為目的。對被宣告為無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以保障其本人及社會的安全,並促其恢復健康為目的。至於財產監護,監護人得依法管理被監護人的財產 ,代理監護人為法律行為 。《民法典》規定:“在未成年子女對國家、集體或他人造成損害時,父母有賠償經濟損失的義務。”監護人在行使財產管理權時,得為被監護人的利益而使用或處分,但對不動產的處分,在許多國家的法律中是加以禁止或嚴加限制的。為了防止監護人利用監護關係侵害被監護人的權益,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監護人不得接受被監護人的財產。有的國家在法律上還特設監護監督人,以保證監護人依法履行其職責,在監護人與被監護人的利害有衝突時保護後者的權益,並設有監護法院等專門機構。

三、被監護人受到侵害怎麼辦?

當來成年人的合法權益遭致不法侵害時,監護人有權也有責任代理未成年人行使損害賠償的請求權。未成年人獲得損害賠償,應遵循下列原則:

1、財產損失全部賠償原則。根據這一原則,加害行為人所承擔的賠償責任,應相當於未成年人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這裏所説的損失是指未成年人所受到的實際損失,包括財產的直接減少和失去的既得利益。

2、對未成年人的人身損害只賠償由此而形成的財產損失的原則。人身損害是一種非財產損害,這些損害有時會造成財產的直接損失,有時則只造成純精神損害。加害行為人應賠償未成年人人身損害所引起的全部財產損失,包括醫療費、住院費、住院期間的伙食補助費、護理費、治療期間的交通費和未成年人的監護人的誤工費用等;凡致未成年人殘廢的,除賠償上述費用外,還應賠償監護人因照顧而誤工所減少的收入、繼續治療費用以及殘廢生活補助費;造成未成年人死亡的,除賠償死亡前因醫療或者搶救所花的醫藥治療費用外,還應賠償死亡所花的喪葬費及一定數額的撫卹費用。

3、對造成未成年人精神損害的,實行財產責任和非財產責任並用的原則,對侵害未成年人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的,監護人除有權要求行為人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外,還可同時要求行為人賠償損失。

被監護人起訴監護人的案例現在看來也並沒有什麼值得大驚小怪的,很多時候,人們不能用忘恩負義的這樣的感情色彩去看待被監護人的做法,很多監護人不尊重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案例時有發生,而正是因為人們某些傳統思想在作怪,才使得法律上對於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保護制度形同一紙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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