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順序監護人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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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二順序監護人有哪些?

第二順序監護人有哪些?

第二順位監護人,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和朋友。這些人雖然與近親屬不同,沒有必須擔任監護人的法律上的義務,但是,有些是自願承擔監護責任的,經所在單位或者居委會、村委會同意,可以擔任監護人。如果沒有上述監護人,則由社會和國家負責,由所在單位或者居委會、村委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第一順位監護人,被監護人的近親屬,包括父母、成年子女、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二、監護人的分類有什麼?

對無行為能力人和限制行為能力人(包括未成年人和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的精神病患者)進行監護的人。一些國家的法律規定,監護人分為3種:

①由後死亡的父或母於遺囑中指定者,稱指定監護人。

②由法律規定的一定範圍的親屬依一定順序充任者,稱法定監護人。

③由監護機關或法院選定者,稱選定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有監護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擔任監護人;與未成年人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有關單位同意後,也可以擔任監護人。

對於沒有上述監護人的未成年人,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單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被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其監護人應由下列人員擔任:

①配偶。

②父母。

③成年子女。

④其他近親屬。

⑤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有關單位同意的。

第二順位監護人是指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或朋友,監護人分為三種,分別是指定監護人,法定監護人和選定監護人。指定監護人是由被監護人去世的父親或母親在遺囑中指定的人。法定監護人是指在法律規定一定範圍內的親屬,按照順序承擔監護責任的人。選定監護人是由監護機關或法院選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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