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監護人順序是怎樣的 - 監護人應履行的義務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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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監護人順序是怎樣的,監護人應履行的義務有哪些

我們知道,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監護人,要是父母死亡,則可以由祖父母、兄姐等人擔任監護人,但是他們擔任監護人時是有先後順序之分的。接下來,本站小編將為大家講解法定監護人的順序是怎樣的,大家可以閲讀下文做一個瞭解。

一、法定監護人順序是怎樣的

依照《民法通則》第16條第2款的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的範圍和順序是: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依照民法通則第17條第1款的規定,成年精神病人的法定監護人的範圍和順序是: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親屬。

此款所指其他近親屬,指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法定監護人的設立順序,既可保護在先順序人的身份利益,又可防止其規避監護義務。同時允許監護人依其協議決定何人實施監護,這就是順序的制度價值所在。在理解法定監護人的順序規定時應注意以下兩點:

(一) 在先順序人優先於在後順序人擔任監護人。但是,此順序可依監護人的協議加以變更。

(二)在先順序人為二人以上時,既可全體同作監護人,也可依其協議只由部分人做監護人。

二、法定監護人的義務是怎樣的

監護人員負有保護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義務。在實施義務教育中,初中生的父母或其他監護人,主要應承擔如下義務和責任:

(一)必須按時送適齡的子女或其他被監護人人學;

(二)必須保證適齡的子女或其他被監護人接受完規定年限的義務教育,不得讓他們中途停學;

(三)應按規定,交納政府規定的義務教育雜費;(生活確實困難,無力支付雜費的家庭可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減免)。

(四)必須創造良好的家庭教育環境,配合學校教育好子女或其他被監護人,使孩子能健康成長。

根據《義務教育法》第十五條規定,對於那些未經批准,拒送子女或被監護人人學,以及讓正在小學、初中就學的子女或被監護人中斷學業的家長,當地人民政府應當分別情況,給予批評教育,罰款或其他行政處分,開採取有效措施,責令他們送子女或被監護人人學。

三、法定監護人不履行義務的後果是怎樣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末成年人保護法》第十二條規定,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的,應當依法承擔責任。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有前款所列行為,經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者有關單位的申請,撤銷其監護人的資格;依照《民法通則》第十六條的規定,另行確定監護人。

因此,如果父母不幸死亡,首先應該是祖父母、外祖父母擔任監護人,其次才是兄姐擔任監護人,但是監護人的順序我們是可以根據事實情況進行變更的。要是你還有不明白的地方,不妨來電諮詢本站網站的專業律師獲得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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