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歸男方離婚後女人有撫養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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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歸男方離婚後女人有撫養費嗎

很多夫妻離婚後因為財產問題和孩子的撫養問題鬧得不可開交,在孩子的撫養問題上,很多人認為孩子跟誰就該由誰撫養,另一方不再需要支付撫養費,那麼對此我國法律是如何規定的呢,孩子歸男方離婚後女人有撫養費嗎,我們一起來看一下相關規定。

一、孩子歸男方離婚後女人有撫養費嗎?

我國《婚姻法》第三十七條規定,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在離婚案件中,撫養費不單指生活費,《婚姻法》解釋(一)第21條明確規定:“撫養費”包括三項,即生活費、教育費和醫療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中規定:“有固定收入的,撫養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20%—30%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養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超過月總收入的50%;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二、離婚後生活困難可以減少撫養費嗎

我國婚姻法及婚姻法司法解釋明確規定,撫養費包括三項,即生活費、教育費和醫療費。在司法實踐中,就撫養費的變更多以增加為主,請求減少、中止支付撫養費的較少,且請求減少或中止支付撫養費有明確的法律依據。

但根據公平原則、情事變更原則,在司法實踐中,當事人舉證證明本人的生活境遇發生變化,無實際支付能力,可以訴求減少或中止撫養費的支付。

根據司法經驗,父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適當減少:

(1)給付方的收入明顯減少,雖經努力,仍維持在較低的水平;

(2)給付方長期患病或喪失勞動能力,又無經濟來源,確實無力按原定數額給付,而直接撫養子女一方又有撫養能力;

(3)給付方因違法犯罪被收監改造或被勞動教養,失去經濟能力無力給付的,但恢復人身自由後有經濟來源的,則應按原協議或判決給付。

需要注意的是,不直接撫養的一方減少或中止給付撫養費後,一旦恢復甚至超過原有的撫養能力,子女仍有權要求恢復至原定的撫養費數額,甚至要求增加撫養費。

“孩子歸男方離婚後女人有撫養費嗎”,根據我國婚姻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可知,即使離婚後,夫妻雙方仍有義務支付孩子的撫養費,支付標準一般為收入的百分之二十到三十,但是如果生活困難無力支付撫養費的,可以通過法院申請暫時降低支付撫養費,待有能力時再恢復或增加撫養費。想要了解更多關於離婚後孩子的撫養問題的,歡迎登陸本站進行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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