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有哪些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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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是離婚的父母對未成年子女都有撫養義務,但卻總有一些不負責任的父母,儘管他們有相應的撫養條件,但卻拒絕履行對孩子的撫養,這就會觸犯相關法律,那麼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有哪些處罰呢?本站小編收集以下資料為您解答。

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有哪些處罰?

一、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有哪些處罰?

違反撫養義務承擔的法律責任主要是民事責任,如果情節嚴重可能承擔刑事責任。

我國,根據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律規定及相關司法解釋,對未成年子女直接撫養權義務的確立主要有以下原則:

1、以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為原則;

2、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

3、哺乳期後的子女,以雙方協商優先,不能達成協議時,以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進行判決為補充為原則;

4、對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以適當考慮未成年子女的意見為原則。

《婚姻法》第三十六條規定:“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婚姻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第三十七條規定:“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規定,在司法實踐中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但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或隨母方生活將會影響對子女健康成長的,以及父母雙方協議兩週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且父方具有相應撫養能力,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則由父方直接撫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規定,未成年子女的撫養費包括未成年子女的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未成年子女的撫養費的數額,根據子女生活學習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以及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

《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條規定:對於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承擔主要的民事責任,並強制執行相關撫養費的支付,如果情節嚴重的還有可能承擔刑事責任,如果對這方面的只是還有不懂的地方,可以諮詢本站網站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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