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叫有撫養能力不盡撫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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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的父,或者是限制行為能力人,沒有完全民事行為的人的父母對於他們都是有監護義務的,這個是法律明文規定的,必須遵守,但是現實生活中,可能就有一些經濟條件確實不行的,這種一般就是有政府照顧補貼。那麼什麼叫有撫養能力不盡撫養義務?

什麼叫有撫養能力不盡撫養義務?

什麼叫有撫養能力不盡撫養義務

指的應該是當事人的行為。《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

第二十六條  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

成年子女對父母負有贍養、扶助和保護的義務。

比如男女雙方本是同一單位的同事,結婚後生下一個孩子。該夫妻離婚後,孩子由女方撫養,這時的男方,就得依法支付孩子的撫養費。如果男方拒絕支付,那就是淡履行法定義務,也就成了你所説的“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的人。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後,不滿兩週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週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週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願。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七條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的,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規定,在司法實踐中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但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或隨母方生活將會影響對子女健康成長的,以及父母雙方協議兩週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且父方具有相應撫養能力,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則由父方直接撫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規定,未成年子女的撫養費包括未成年子女的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未成年子女的撫養費的數額,根據子女生活學習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以及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

《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條規定:對於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什麼叫有撫養能力不盡撫養義務,就是對於自己年幼的子女,或者是年老的父母,沒有生活自理能力的人有撫養義務,並且也是有足夠的能力撫養的,但是就是拒絕撫養的行為。這種行為,如果情節惡劣的,一般就判處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管制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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