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上大學子女撫養費是否必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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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上大學子女撫養費是否必須支付

一、離婚上大學子女撫養費是否必須支付?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婚姻法解釋(一)》的規定,父母撫養孩子的義務截止到孩子18週歲。對於孩子上大學期間的費用,父母已無法定支付的義務。同時,最高院的司法解釋還明確指出,孩子超過18歲,尚須父母履行撫養費義務的情況,是指:

第一,孩子尚接受高中及以下教育。

第二,孩子非因主觀原因無法維持正常生活。

對於非因以上的情況,父母沒有繼續履行撫養的義務。

二、其他相關知識

1、撫養費支付年限

當前法院在判決離婚案件時,一般做法是首先尊重夫妻雙方的協議。只要雙方有協議,法院認定它具有法律約束力。如果協議中對撫養費支付突破了18歲,支付方同意負擔子女全部或部分的大學學費,法院也會予以認可。但是,如果雙方沒有達成協議,法院在判決撫養費上還是會遵循18週歲的年齡限制。

2、撫養費如何支付

一般情況下,撫養費支付一方只會同意按月支付孩子的撫養費,很少會願意一次性給付所有的費用。實際操作中,可以指定某一銀行賬户為孩子撫養費的專用賬户,由支付方按月定時將撫養費匯入該帳户內。該帳户的匯款記錄,即可證明其已履行過支付義務。

對於支付方拒絕義務的:如雙方是通過民政局辦理協議離婚的,需先到法院提起撫養費糾紛之訴,以確認離婚協議中撫養費支付條款的效力後,方才能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如雙方是直接通過法院訴訟離婚的,判決書(調解書)中已有撫養費支付的具體條款,可直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3、撫養費的變更

“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因為,撫養費的多少是根據去年或上半年的統計數字得出,隨着經濟的發展,原定的撫養費不能滿足子女正常的生活教育的需要,可申請增加撫養費。如果另一方確實有給付困難,可通過協議或判決減少或免除撫養費。撫養費的減少或免除涉及子女的今後生活,所以人民法院在決定是否減免時應特別慎重。減少或免除子女的撫養費,並不意味着減輕或終止父母對子女的撫養教育義務。當阻礙事由消失時,其給付義務自行恢復。

大學生羣體是非常的特殊的,雖然説都已經年滿18週歲,但是因為尚在學校讀書,所以個人的獨立生活能力也非常的差,不管是生活費和學費大多數的大學生都是要依靠來自於父母親的支持。從感情上來説,人們理所應當的覺得子女上學期間父母是應該支付撫養費的,但在法律上並非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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