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要求減少子女撫養費嗎?

來源:法律科普站 1.59W

可以要求減少子女撫養費嗎?

離婚的時候,有子女的夫妻雙方都會簽署一份關於子女撫養的協議,其中會涉及到離婚後子女的撫養費給付,包括撫養費數額、給付方式、給付期限,但是這是根據非撫養方在離婚協議簽訂時的一個經濟狀況確定的。如果在撫養協議簽訂後,非撫養方的經濟狀況發生了變化,例如破產或者身體狀況的變化,已經無力支付撫養協議中約定的費用,可以要求減少或者免除相關費用嗎?

相關法律規定,有給付撫養費義務的一方,在下列條件出現時,可以和另一方協商減免撫養費,協商不成,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裁決:

1、喪失勞動能力或者失去經濟來源,確有困難無力支付,且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確有撫養能力的;

2、收入明顯下降,暫時無力按原來的協議或者判決履行支付義務;

3、因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等,確無撫養能力的;

4、確有困難無力支付,而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再婚,其配偶願意承擔子女撫養費的一部分或者全部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七條的規定:

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

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

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根據以上法律規定,我們可以瞭解到,當經濟水平下降,可以申請減少撫養費。一種情況是同撫養方協商,表明自己的狀況,在對方同意的情況下,協商一致,減少一部分撫養費;另一種情況,可以向法院提起減少子女撫養費的訴訟,這個時候就要向法院提交證明自己經濟狀況的證明文件,申請減少相應的撫養費。

法院在作出是否減少撫養費的判決之前,會綜合考察請求方的經濟狀況,如果僅僅是破產,但是對方資產依然足夠負擔撫養費的給付,法院不會認可這一訴訟請求。法院在認定時,會考察請求方的經濟狀況是否達到“生活困難”的標準,作出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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