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減免子女撫養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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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減免子女撫養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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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之後,沒有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需要支付子女一定數額的撫養費。但這個撫養費數額是根據當時的一些情況確定的,日後要是自己收入降低,類似於這種情況下可以要求減免子女撫養費嗎?詳細內容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可以減免子女撫養費嗎

有給付撫養費義務的父母,在具備以下情形時,亦可以要求減少或免除支付撫養費:

(1)由於長期患病或喪失勞動能力,失去經濟來源,確實無力按原協議或判決確定的數額給付,而撫養子女的一方又能夠負擔,有撫養能力的;

(2)因犯罪被收監改造,無力給付的;

(3)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再婚後,繼父或繼母願意負擔子女所需撫養費的一部或全部的。

需要注意的是,無論要求增加還是減少撫養費,在增加或減少撫養費的特殊情形消失時,對於增加撫養費的,可以要求恢復按原定數額支付;對於減少或免除撫養費的,應當恢復給付。

二、子女撫養費變更的條件有哪些?

在上文中已經説到了減免子女撫養費的條件,下面將介紹其他的子女撫養費的變更條件。

1、要求增加撫養費三項條件

基於父母對子女的法定撫養義務,以及撫養費的數額以有利於子女的健康成長為原則,在原定的離婚協議或離婚判決確定的數額已明顯不夠時,子女當然有權要求父母增加撫養費。為此,《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條第2款規定,子女在必要時可以向父母中的任何一方請求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子女要求增加撫養費的情形常為以下兩種:

(1)隨着物價的上漲,經濟生活水平的提高,原定的撫養數額已難以滿足幾年後的實際需要,無法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

(2)子女因上學、患病等原因,所需要的費用已超過原定的數額;

(3)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的。

2、撫養費支付形式的變通

對於撫養費的支付形式,一般是現金支付,也可以是實物抵付,當然實物抵付時,應以同子女共同生活一方有相應的經濟收人為宜。撫養費的支付週期,一般是逐月支付,或者是雙方商定的一個特定期間支付。有條件的,或者是有可能以後難以找到對方支付撫養費的,可以要求一次性支付。有給付撫養費義務的一方,無經濟收人或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財物折抵撫養費。

實踐中,若出現了法律中規定的情形,那麼也是可以要求減免子女撫養費數額的。但此時必須要提供相應的證據證明,自己具有法定的情形才可以。要是當事人之間無法就減免子女撫養費達成一致的話,則可以通過向法院起訴的方式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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