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撫養權再審期間是否可以提反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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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撫養權再審期間是否可以提反訴?

對於離婚案件來説一般來説是沒有再審的問題了,也就是大家比較熟悉的一審終審制定,但是對於離婚財產的分配問題或者是離婚的時候子女的撫養權的問題的話,是可以向法院申請再審的,如果在再審期間有了新的訴訟請求的話該怎麼辦,所以很多人會問子女撫養權再審期間可以提反訴嗎?

再審期間子女撫養權提反訴是不可以的。

反訴和增加訴訟請求的提出時間是:案件受理後,法庭辯論結束前,再審期間子女撫養權提反訴是不可以的。

所謂反訴,是指在已經開始的訴訟活動中,被告向本訴的原告提出了一種獨立的反請求,目的是為了抵銷或併吞本訴原告的訴訟請求的一種反制訴訟行為,它的對稱是本訴,即已經開始的原訴訟。反訴行為具有以下特點:

1、反訴與本訴當事人的訴訟地位具有雙重性。

一般而言,本訴的原告則是反訴的被告;反訴的原告則是本訴的被告,第三人無反訴權,其訴訟地位仍然不變。

2、反訴請求是獨立的。

反訴的訴訟請求與本訴的訴訟請求是互相牽連,又各自獨立的兩個不同的訴訟請求。反訴請求是實體上的請求,不同於反訴、反駁;反訴是程序上的請求,是起訴的特殊形式,能夠在一定條件下引起訴訟程序的發生或變更;反駁是抗辯的一種方式,即對程序或實體上的請求予以否認或不予認可,不能引起訴訟法律關係的發生或變更。

3、反訴具有給付內容且能抵銷、吞併原告的訴訟請求之功能。

你可以起訴離婚並要求小孩的撫養權,但最終法院會不會把孩子判決給你,要看你們雙方撫養孩子哪一方更有利於孩子健康成長。

處理的總原則是:從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妥善處理

本訴與反訴是兩個既相似又有區別的審判程序,兩者又都是給付之訴,即可以合審理,這樣既能簡化訴訟程序,又能節約訴訟成本和司法資源,更好地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其實在我國民事訴訟法當中是有明確的規定的,在我國反訴的提出時間是在案件受理後,法庭辯論結束前,而再審的話並不屬於這個時間段當中,所以説子女撫養權的問題在再審期間的話是不能夠提反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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