滿足哪些條件可以提起變更子女撫養權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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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要求變更。凡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支持:
①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能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②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③8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④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法律依據:
《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
對兩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進一步深化家事審判方式和工作機制改革的意見(試行)》
38.人民法院審理家事案件,涉及確定子女撫養權的,應當充分聽取八週歲以上子女的意見。必要時,人民法院可以單獨詢問未成年子女的意見,並提供符合未成年人心理特點的詢問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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