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起訴期間男方要付撫養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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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起訴期間男方要付撫養費嗎

一、離婚起訴期間男方要付撫養費嗎?

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判斷。

法院判決對方支付撫養費,如果對方不履行,可以申請強制執行,不須另行起訴。

一般法院會從對方的銀行帳户中直接劃,就是去當時判決的法院(所有訴訟費用由對方負擔)。不過以此為由 提醒對方,要求其支付就可以了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條規定: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二、數額確定

子女撫育費的數額,考慮以下三個方面:

①子女的實際需要;

② 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

③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

離婚後,不和子女一起生活的父/母一方,根據收入狀況分為:

① 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數目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20%-30%。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收入的50%。

這裏的“月總收入”指工資總額,包括工資、獎金等。可申請法院調查令來調查。

② 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目可依當年的收入或同行業的年平均收入,參照①確定。

一般參照《道路交通事故賠償項目參照標準》來確定的年平均人收入、年平均生活費來作為依據。

③ 有特殊情況的,如子女長期患有重大疾病、或子女殘疾的,可適當增加。

三、變更情況

撫養費的變更包括增加、減少和免除三種情況。撫養費增加是子女在必要時提出的,除了因物價調整,原定數額難以維持子女生活所需;或子女升學、實際所需撫養費用超過原定數額以外;還可能因為子女身患疾病,撫養一方無力支付全部醫療費用;或有給付義務的一方經濟收入顯著增加,在這種情況下,子女與其生活水平相差懸殊等。反之,有給付義務的父方或母方,在特殊情況下也可減免給付撫養費。 減少給付情況,主要指給付一方,由於長期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經濟相當困難,無力按原數額給付,而撫養子女一方又能負擔子女的大部分撫養費,那麼可請求減少給付。

如果雙方選擇了離婚後,不僅要對婚內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同時也要對子女的撫養權進行分割,但是在實際情況中雙方也經常會因為以上方面產生糾紛,當一方沒有爭取到撫養權時,也要按照規定支付撫養費,撫養費的具體金額會根據雙方的實際情況和當地經濟水平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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