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後法院探視權怎麼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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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離婚後法院探視權怎麼判

一、夫妻離婚後法院探視權怎麼判?

通常法院會判定另一方在每個月的單週或雙週的某一天行使探視權,也也許會有一至兩天的探視時刻。假如另一方行使探視權明顯影響孩子的生長健康,或十週歲以下的孩童清晰不肯被另一方探視,可另行向法院申述,由法院暫時中止另一方的探視權。除此之外,任何人不能掠奪另一方對孩子的探視權。

根據《婚姻法》第三十八條規定:“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因此,探視是法定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剝奪對離婚子女的探視。

如果法院已經作出了判決,而另一方找各種理由拒絕,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如果説服教育無效,法院可以對其進行司法拘留,直至以“拒不執行法院判決罪”追究刑事責任。

二、中止探望權的條件有哪些?

1、探望權人患有嚴重的傳染病,這是基於對子女的人身健康的考慮;

2、探望權人不按協議或判決確定的探望方式、時間、地點探望,嚴重影響子女生活學習;

3、探望權人將子女帶入色情場所或讓子女觀看不健康的影視、書刊的;

4、探望權人道德敗壞、通姦、姘居、賣淫、嫖娼、吸毒、賭博,對子女身心健康會造成不利影響的;

5、探望權人對子女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的;

6、探望權人教唆、脅迫、引誘子女實施不良行為或者違法犯罪行為的;

7、探望權人發現子女有不良行為或違法犯罪行為不教育制止的;

8、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發展的情形。

其實,需要有法院專門判決探視權的這種情況,多半都是因為,其中一方根本就不讓行使探視權,或者是對於探視的時間地點等無法協商一致,但是首先要強調,撫養孩子的這一方,沒有資格不讓對方行使探視權。不過,法院雖然可以對探視權進行判決,但判決以後的執行問題,還是需要撫養孩子的這一方主動配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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