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撫養費變更的可行性有多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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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撫養費變更的可行性有多大

離婚協議撫養費變更的可行性有多大

基於父母對子女的法定撫養義務,以及撫養費的數額以有利於子女的健康成長為原則,在原定的離婚協議或離婚判決確定的數額已明顯不夠時,子女當然有權要求父母增加撫養費。

為此,《婚姻法》第37條第2款規定,子女在必要時可以向父母中的任何一方請求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子女要求增加撫養費的情形常為以下幾種:

1、隨着物價的上漲,經濟生活水平的提高,原定的撫養數額已難以滿足幾年後的實際需要,無法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

2、子女因上學、患病等原因,所需要的費用已超過原定的數額。

3、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的。

減免撫養費

相對應子女可因特殊原因要求支付超過原定數額的撫養費,有給付撫養費義務的父母,在具備以下情形時,亦可以要求減少或免除支付撫養費:

1、由於長期患病或喪失勞動能力,失去經濟來源,確實無力按原協議或判決確定的數額給付,而撫養子女的一方又能夠負擔,有撫養能力的。

2、因犯罪被收監改造,無力給付的。

3、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再婚後,繼父或繼母願意負擔子女所需撫養費的一部或全部的。

根據我國相關的法律規定,夫妻離婚後的任何時間內,孩子撫養權都是可以變更的。因為在確定離婚子女的撫養權歸屬時,要遵循“有利於子女的身心健康,有利於子女的健康成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的原則,充分考慮父母雙方的經濟情況或家庭環境等等因素。如果有撫養權的一方因各種原因不能很好地照顧子女,無法為子女提供一個良好的成長環境,那麼另一方自然可以要求變更孩子的撫養權。

對於撫養費的支付有關的當事人自己應該較為關注,但是在實際的運用中總會出現一些問題所以對於問題的解決,自己應該積極的瞭解才能獲得一定的權益維護,另一方面對於撫養費自己要有充分的認識,因為有關的當事人對於自己的利益維護可能存在誤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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