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撫養費幾時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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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撫養費幾時變更?

一、離婚協議撫養費幾時變更?

沒有法律規定幾年可以調整一次,但如果確實原判決確定數額過低,情況變化較大(物價上漲,收入在增等情況發生)子女可以起訴要求調整撫養費標準(要求支付超過原確認數額的撫養費)。

(1)基於父母對子女的法定撫養義務,以及撫養費的數額以有利於子女的健康成長為原則,在原定的離婚協議或離婚判決確定的數額已明顯不夠時,子女當然有權要求父母增加撫養費。為此《民法典》規定,子女在必要時可以向父母中的任何一方請求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如因上學、患病等原因,所需要的費用增加。

(2)父母如果由於長期患病或喪失勞動能力,失去經濟來源,可申請較少撫養費。

(3)無論要求增加還是減少撫養費,在增加或減少撫養費的特殊情形消失時,對於增加撫養費的,可以要求恢復按原定數額支付;對於減少或免除撫養費的,應當恢復給付。

二、給付撫養費的特殊期限有什麼?

一些特殊情況下雖然子女成年,但如果父母有經濟負擔能力,仍要負擔其撫養費,其停止期限視具體情況而定,包括以下三種情況:

(1)成年子女喪失勞動能力或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維持生活的;

(2)成年子女尚在校就讀的;

(3)成年子女確無生活能力和條件的。

如果有上述特殊情況之一的子女,有負擔能力的父母仍要負擔撫養費,這也是為了合理維護子女的利益。畢竟現實生活中孩子18歲才剛上大學,正是需要錢的時候,如果孩子父母是在孩子小時候離婚,按當時生活水平確定的撫養費不可能滿足大學學習生活的需要。再如一些特殊的孩子,身體殘疾或者自閉症,可能一生都無法獨立生活,這種情況更不能因為其成年就終止支付撫養費,這也體現了法律的公正。

撫養費的變更時間,並沒有明確的法律要求,有幾種特殊的情況,即使孩子成年了,父母也需要按時給付撫養費,第一種是成年子女不具備勞動能力,不能維持自己的生活,第二種是成年子女還在校就讀,第三種是成年子女沒有生活能力和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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