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撫養費少交可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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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撫養費少交可不可以

社會撫養費少交可不可以

社會撫養費是不可以少交的。社會撫養費多少由計生局(委)作出決定,不能少交。行政相對人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訴訟,但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只是審查行政機構做出徵收社會撫養費的行政程序是否合法,適用的法律是否準確,一般不涉及社會撫養費的具體數額,除非明顯數額顯失公正的人民法院予以變更外,一般不會變更,這是法理上司法不干預行政的體現。

對夫妻雙方分別以所在地的縣(市、區)城鎮居民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所在地的鄉(鎮)農民人均純收入為基數,一次性徵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會撫養費;本人實際收入超過基數的,還應當加收超過數額的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社會撫養費。超生兩個及兩個以上子女的,按超生一個子女應徵收的社會撫養費乘以超生子女數計徵社會撫養費。未到法定婚齡生育第一個子女或者違反《條例》規定不夠間隔年限生育的,對當事人徵收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社會撫養費。規避計劃生育法律法規非法收養子女的按照超生子女進行處理。

相關知識:

不符合法律和本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按照以下規定計徵社會撫養費:

(一)不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再生育第一個子女的,按計徵基數的6倍至8倍徵收;

(二)未履行婚姻登記手續生育第一個子女的,按計徵基數的3倍至4倍徵收;符合婚姻登記條件,在生育後3個月內補辦婚姻登記手續的,免徵社會撫養費;

(三)有配偶者與他人生育第一個子女的,按計徵基數的9倍至10倍徵收;

(四)符合再生育的規定條件和間隔時間但未經批准生育的,按計徵基數的1倍徵收;符合再生育的規定條件但未到間隔時間生育的,按計徵基數的2倍徵收;

(五)不符合本條例規定再生育第二個以上子女的,逐胎加倍徵收社會撫養費。

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子女,一方是農村人口,另一方是城鎮人口的,以城鎮人口所在市上一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為標準計徵社會撫養費。

不符合法律和本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除按以上規定徵收社會撫養費外,是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給予行政處分;其他人員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組織給予紀律處分。

我國的相關法律中,對於行政處罰有着相關的條例説明,並且對於不服從行政處罰有着一些解決辦法。社會撫養費是由國家計生局出台的一項政策,對於不服從這類處罰的,是可以向有關部門進行反饋的,只要有着充足的證據,審查機關就可以幫你解決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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