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在二人離婚怎樣得到孩子的撫養權?
一、女方在二人離婚怎樣得到孩子的撫養權?
女方想要獲得孩子的撫養權,可以參照在離婚當時是否符合以下的情況之一。
1、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
2、兩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如果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隨母方生活的可能性較大: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父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父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5)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母方照顧外孫子女的;
(6)十週歲以上的子女,自己選擇隨母生活的。
二、申請撫養權變更的情形有哪些
撫養權關係未成年的健康成長問題,我國法律允許在一定情況下變更原先的撫養權決定,具體有兩種變更方式:
1、起訴變更
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並向法院起訴的,法院在審理時查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會予以支持。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十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因此,如果之前離婚判決時確定的撫養權歸屬,出現這些不利於被撫養子女的情況時,向法院申請變更撫養權的,一般都會得到支持。而且,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還可以按照其自身的意願選擇自己的監護人,更加有利於其自身的健康成長。
2、協議變更
就像離婚時的撫養權歸屬問題一樣,變更撫養權既可以向法院請求變更,父母雙方還可以協議變更子女撫養關係。法院對於種變更方式,是准許承認的。
根據我國的法律規,對於子女撫養權一般是由夫妻雙方共同來進行協商,但是剛剛出生的子女一般都是跟母親一方。至於夫妻雙方如果對於子女協商問題,協商不下的話,那麼只能夠通過法院訴訟來解決相關的問題。法院會根據事實情況來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