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成年以後還能向父母追討撫養費嗎?

來源:法律科普站 1.03W

子女成年以後還能向父母追討撫養費嗎?

子女成年以後還能向父母追討撫養費嗎?

在我們的現代社會上有這樣的一種情況,孩子的父親或者是母親從孩子小的時候就沒有撫養過自己的孩子,例如父親或者母親因為某些原因離開了家,又或者是父親或者母親就是不願意撫養子女,另一方不得不選擇一個人承擔起撫養子女的撫養子女的責任。但是如果子女成年以後,離家的父或者母親回來了,成年的子女面對這樣的情況很多事後並不能馬上接受,對於缺失的陪伴,子女也許會心懷怨恨。如果這個時候的成年子女想要索要這些年來自己失去的撫養費,法律上是否支持呢?

根據《婚姻法》的相關規定,不直接撫養孩子的一方應當向子女支付撫養費,這裏的撫養費具體的數額法律並沒有一個明確的數額規定,但是撫養費應當是包括生活費、醫療費以及教育的相關費用的。

想要了解上一個問題的答案,就需要首先了解子女撫養費的功能。子女撫養費的主要功能是為了維持未成年的子女的基本生活,未成年子女尚未成年,缺少生活來源,支付撫養費能夠維持未成年子女的基本生存權,從而保證未成年子女的成長。在該規定的制定上,法律中藴含了人情與社會現狀的考量。畢竟,很多時候,只有一方的能力撫養孩子在這個社會上是一件很艱難的事情。

當未成年的子女18歲以後,他們成年了,能夠獨立生活了,能夠通過自己的能力維持自己的生活了,撫養費的維持生活的功能就喪失了,就不再具有需要保護的法益。綜合各方面來看,子女在未成年期間父母雙方或者是其中一方未盡到的撫養責任,撫養費用,因為子女的成年喪失了繼續保護的價值。

綜上來説,子女成年獨立生活以後,就不能對自己在未成年期間的撫養費進行追討了,以為已經失去了法律上應當保護的法益以及意義,但是需要明確的是,子女能不能要求父母支付撫養費用,關鍵需要考慮成年子女能不能夠獨立生活,如果該子女成年以後但是還不能夠獨立生活,還是有權要求支付撫養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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