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撫養問題要不要徵詢孩子的意見?

來源:法律科普站 2.9W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在子女撫養上規定:

子女撫養問題要不要徵詢孩子的意見?

1、兩週歲以內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2)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2、父母雙方已協議兩2周以內子女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准許。

3、滿兩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3)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母雙方對10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須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5、在有利於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予准許。

6、父方及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一致,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根據以上第四條的規定,在孩子十週歲以上,父母離婚發生歸屬糾紛的,需要考慮到孩子的意願,我國的新《民法總則》第十九條規定:“八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這就説明八週歲的孩子的相關民事行為已經是可以獨立實施的,八週歲以上就是限制民事能力人了,在《意見》裏十週歲就是一個可以自己做與自己利益相關的歸屬選擇了。

離婚很難説是兩個人的事,婚姻牽扯的東西太多,分開時需要做的選擇也是眾多,但是為了孩子的成長,從孩子的角度,還是應該適當的詢問孩子,一切為了孩子,用愛助力子女成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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